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奉贤绿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长宁分公司的批复
(AF4300000-2012-132)
奉贤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跨区经营开设长宁分公司的预审报告》(沪奉府„201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绿地小贷公司”)申请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批复如下:
一、同意奉贤绿地小贷公司在长宁区设立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该分公司营业地址为长宁区长宁路1158号605室,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二、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你区指导、支持、督促奉贤绿地小贷公司按要求抓紧做好落实分公司营业场所,建立分公司运营机制,完成分公司工商登记,组织分公司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向当地公安机关以及上海银监局、人行上海分行报备有关材料等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奉贤绿地小贷公司长宁分公司开业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你区金融办应向我办递交开业验收书面申请并附定稿的跨区域经营试点全套申请材料,我办将组织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对分公司营业场所、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及岗位等方面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公司方能正式开业。
四、奉贤绿地小贷公司长宁分公司开业后,你区应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
26号)、我办批复(沪金融办复„2008‟11号、沪金融办复„2008‟27号)的要求,落实专门力量,切实做好对奉贤绿地小贷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督促其合规经营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重要作用。
五、请你区金融办在跨区域经营试点过程中,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监管水平,积极主动取得长宁区金融办的支持和配合,并认真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工作交流活动,遇到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沟通、反映。特此批复。
2012
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