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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提高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局机关干部岗位轮换制度。

一、职位轮换的对象和范围

职位轮换分为科室内部职位轮换和科室之间职位轮换。科室内部职位轮换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定期职位轮换。

科室之间职位轮换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局里统一计划和安排,在各职能科室之间进行的职位轮换,其对象包括局机关各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科室之间职位轮换的重点是各业务部门、监督部门和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证件发放等职位。

二、职位轮换的主要原则

1、定期职位轮换的原则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科室内部职位轮换,个别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要实行科室之间的职位轮换。

2、量才适用的原则

职位轮换应根据轮换对象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做到因岗择人,人尽其才。

3、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一经单位确定职位轮换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期到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职位轮换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职位轮换的方法和步骤

科室内部职位轮换根据定期职位轮换原则,各科室内部在每年年初或年末进行。 科室之间职位轮换,按以下步骤进行:

1、职位轮换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文秘科和各科室在部署工作人员职位轮换时,应按职位轮换对象的范围条件和原则办理,并切实做好轮换人员的思想工作。

2、局中层干部职位轮换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交通部1996年9月18日交人劳字[1996]871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简称“轮岗”),即在部机关司局间 (内)有计划的调换公务员任职职位。

第三条 机关公务员轮岗要与加强司局领导班子建设、调整充实司局和处(室)领导、培养年轻干部等工作结合起来。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轮岗范围:

公务员轮岗主要在部机关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下公务员中进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司局、处(室)领导职务,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职位,是指其职权直接涉及具体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如管理人、财、物、项目和运输航线审批、证件核发、执法监督等职位。

第六条 轮岗要求:

(一)司局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轮岗,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或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二)在同一司局担任司局领导职务8年以上,其中任司局正职2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安排轮岗。

(三)处级领导在分管计划、项目、资金、基建、航线审批、企业审批、人事、财务等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任同一职务3年以上的一般应轮岗。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也要酌情轮岗。

(四)因改善班子结构、增强团结、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加强廉政建设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可视情况安排轮岗。

第七条 轮岗方法:

(一)轮岗要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一年内,同一司局不同时安排2名司局领导、同一处室不同时安排2名处级领导跨司局或处室轮岗。

(二)司局领导主要采取跨司局轮岗的方法,也可根据情况在本司局内轮换到非领导职位上(助巡或巡视员)工作。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要采取内部轮岗的方法,安排在司局内不同处室轮岗,也可视情况安排处级领导跨司局轮岗。

(三)轮岗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确定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个人可向组织提出轮岗的申请及暂不轮岗的理由,但组织决定后,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轮岗原则上平职安排,少数德才特别优秀并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资格的干部,根据职数空缺,经考核合格后可提职轮岗。

第八条 轮岗程序:

(一)广泛征求公务员对轮岗的意见和要求。

(二)提出轮岗初步人选和具体安排意见,对拟提职轮岗的人选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轮岗人选确定后,分管部领导或司局领导与轮岗人员谈话,限期到位工作。 第九条 驻部机构公务员轮岗按任免权限办理,司局级公务员按派出单位规定执行;处级以下公务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轮岗纪律:

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轮岗的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宣布任职通知后拒不到职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应接受离岗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锻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根据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流或岗位轮换的范围及重点对象

初步确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农机总站、畜牧局、粮食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广电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设局、环保办23个部门,按照县编委文件核定的内、下设科(室)、组(股)担任科长、主任、组(股)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

1、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任职满五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轮换;本单位认为应该岗位轮换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任职时间的限制。

2、需要提职但未有两个以上同级工作岗位经历的;对有发展潜力,需要多岗位锻炼和熟悉全面工作的。

3、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岗位轮换,不宜在本单位内部岗位轮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跨部门交流。

4、因工作需要,有利于发挥干部业务专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或岗位轮换的。

其他各部门(含乡镇)的股级干部根据实际情况也应进行岗位轮换。

全县各单位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7周岁的股级干部,不再担任股级岗位负责人。

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形式

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形式可以分为本部门内部岗位轮换和跨部门交流两种形式。

(一)单位内部岗位轮换 单位内部岗位轮换,主要是指在本部门科(室)与科(室)之间,组(股)与组(股)之间进行轮换,也可以在本系统内实行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之间轮换。机关与所属基层单位之间的岗位轮换,参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要符合干部调任或转任条件。

单位内部岗位轮换,主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委参与指导和进行监督,凡有符合岗位轮换条件对象的单位都必须开展岗位轮换工作。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轮换方案,须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通过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岗位轮换结束后,各单位应填写《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岗位轮换登记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今后,各单位凡是有符合岗位轮换条件的对象,都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二)跨部门交流

跨部门交流,主要是指干部到其他部门科(室)、组(股)交流任职。

跨部门交流,主要采取组织任命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实行组织任命。因工作需要,有利于发挥干部业务专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由县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对其进行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二是实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工作由组织部、纪检委和人事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和竞争上岗的程序基本相同,通过宣传发动、推荐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几个环节进行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在股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无论是在单位内部岗位轮换还是跨部门交流,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三、交流或岗位轮换的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中层干部交流或岗位轮换工作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委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各单位在开展岗位轮换前,要将实施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

2、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把实施中层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制定方案,抓好宣传发动,强化教育引导,坚持条件,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实施,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3、要确保工作实效。要坚持干部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等规定办事,认真履行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积极稳妥,稳步推进。每年,组织部、纪检委和人事局还要定期深入到各部门进行检查,确保中层干部交流或岗位轮换工作健康开展。

4、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封官许愿,不得借干部交流或岗位轮换之机搞打击报复和其他不正之风。交流或岗位轮换对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职工作。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借机向组织讨价还价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国税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丰富不同工作岗位经验,增强才干,不断改善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机关活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轮换对象: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局机关股级(含)以下、非领导职务为主 任科员(含)以下的公务员;

二、岗位轮换范围:

1、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之间岗位轮换;

2、根据需要,市局将不定期选派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

三、岗位轮换条件:

1、在本单位(处、室、中心)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

的应该进行轮岗;

2、在一个职位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

轮岗;未满5年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进行轮岗。

3、公务员因有须回避情况出现而应进行岗位轮换的;(在

岗时间计算截至到每年的6月底)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岗位轮换: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3、离最高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4、其他不适合岗位轮换的情况。

五、岗位轮换组织实施办法: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一般一年一

次,局机关各处室每年轮岗面掌握在20%左右,2007年轮岗面掌握在10%左右。符合轮岗条件人员填写《公务员岗位轮换申请表》(见附表)报市局人教处。市局人教处审查后提出轮岗方案,报市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轮岗结果。

六、岗位轮换纪律:

为保证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顺利实施,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公务员个人申请的岗位未能满足时,应当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所在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

2、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并在15天内 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同时接转有关组织和行政关系。

3、公务员轮岗调动时,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携带原单位交通工 具等大宗办公用品。

4、被确定为轮岗的管钱、管物、管票证岗位的人员,应进行离 岗审计。离岗审计工作在市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当事人,应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局有关规 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公务员岗位轮换后,市局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

组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或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以帮助轮岗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八、机关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本规定参照执行。

九、市局稽查局、各区税务分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岗位轮换按本规定执行,稽查局稽查人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20%左右,各区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30%左右。各区分局自行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稽查局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单位将轮岗人员名单及职位变动情况抄送市局人教处,涉及股级干部调整的报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市局重新发文任命。

十、本暂行规定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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