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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预审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预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法定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的证明函。对于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

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3.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4.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在阜阳市市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7.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8.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9.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0.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1.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2.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二)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2.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要求,需提供报经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的筹建、开业申报材料如下:

1.筹建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条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①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②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③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⑤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⑥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⑦发起人承诺书。

(5)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6)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7)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2.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6)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②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③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④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

⑤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8)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①筹建工作报告。

②章程草案。

③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④选举董事。

⑤选举董事长。

⑥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⑦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

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10)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1)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12)组织结构图。

(13)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1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5)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6)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

箱、通讯地址(邮编)。

(18)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公司有权机构决议;

(4)公司原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变更注册资本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增资后的股权结构等;

(2)公司有权机构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出资人基本情况;

(4)拟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有权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5)股东承诺书;

(6)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7)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变更股权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公司有权机构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或转让意向书; (4)变更股权的股东的基本情况

(5)股东承诺书;

(6)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7)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4.变更经营场所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公司有权机构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变更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3)所在地监管部门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5)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7)个人征信记录、公安部门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变更公司章程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修改说明;

(3)公司有权机构决议。

7.调整经营业务范围申报材料、变更组织形式或公司合并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及理由; (2)公司有权机构决议;

(3)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以下变更事项的程序

变更事项内容:调整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变更董事长、总经理,资本金100%以上的增资扩股,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范围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

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2、向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由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设区的市监管部门;

4、由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向省金融办转报;

5、省金融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下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二)办理以下变更事项的程序

变更事项内容: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经营场所,资本金100%以内的增资扩股,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县域范围内合并,除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

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2、向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由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设区的市监管部门;

4、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下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将相关信息向省金融办备案。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办理筹建、开业的,市政府金融办将筹建、开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政府金融办;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事项属于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的,市政府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转报省政府金融办。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事项属于市政府金融办审批的,市政府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229961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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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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