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门诊、急诊、急诊留观、外地就医及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一、用人单位在申报门(急)诊费用时需报送的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四)(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门诊收据
5、“北京市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处方(工伤证生效后加盖“工伤专用章”)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急诊诊断证明
8、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住院费用时需报送的材料
单笔费用低于5万元的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四)(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出院诊断证明
5、北京市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6、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加盖“工伤专用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7、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七)(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北京市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5、工伤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诊断证明、工伤结论认定书复印件
7、工伤相关疾病鉴定证明
8、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及区县医保中心的审批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认定工伤后,需先到社保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二层社保支付部);
2、领取《工伤证》后,到本人工伤定点医院就诊,须携带《工伤证》原件,门诊费用须在处方上加盖“工伤专用章”,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网络结算(不
需要到医保中心报销);
3、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4、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如工伤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保中心在30日内完成复审;
5、对工伤职工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以及在偏僻地区居住的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审批制度(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初审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6、工伤职工未经审批,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医疗费用;
8、用人单位做工伤职工人员减少时,须在单位帐户收到该职工工伤医疗报销费用后才能操作,否则报销费用无法拨付到单位帐户。
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