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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06:01:1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以社员增收为目标,依法组建,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社以烟农委主要服务对象,也可为非成员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以为大农业服务。如:

(一)组织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等物资供应;

(二)组织开展烟叶的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

(三)引进和推广烟叶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四)【有条件的可以】其它经营或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如办公房屋、家具、办公用品、车辆、农机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农机具、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要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本社资金不参与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设,但可对烟草投入补贴的资产进行维护。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

2 形成的资产以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当年种烟面积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内容包括: 成员出资额;

成员当年烟叶种植面积;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烟草补贴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烟草补贴量化部分以及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上述业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九条 本社、本社社员及本社聘用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本社优先向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满足

3 本社成员专业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非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价格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服务价格和外部服务价格。内部服务价格原则上微利价,外部服务价格可参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执行。

【具体可依据本社资产折旧、维修金、管理及用工费用、物资费用、利息、物价准备金、公积金等要素组价出指导性收费价格,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分环节一年定一次。】

第十一条 本社各项专业化服务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组织开展服务—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算”流程进行,【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环节进行增删】流程各环节内容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签订服务协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时间、不合格品处理、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时间应依据具体生产环节与要求确定。

(二)服务准备。烟农专业合作社确定服务人员,组建专业队,准备服务所需物资、器械,检修设备等。

(三)开展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化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相关部门人员的知道与监督。

(四)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束后,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按服务协议共同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五)账务结束算。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协议、确认的服务结果向烟农专业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合作社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报酬,核销相关作业费用。】

第十二条 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各项专业化服的实施方案、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或作业组或分社)和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规定,依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保留检查考核记录。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烟叶生产经营者,烟叶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能够利用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几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5 本社成员中,烟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烟叶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四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以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为限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自产的受益权;

(九)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服

6 务;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7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保障基本烟田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生产;、

(九)保证烟草补贴形成的自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

8 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腿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攻击经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9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

10 除】。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总数达到150人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11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以2-4名为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2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理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务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要求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或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具体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再合作社领取报酬,监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检查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14 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视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视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技术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15 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对财务人员、组长(队长)及其它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并决定报酬支付标准。烟草部门职工可以经本社相应程序聘为经理或财务人员等,但不得担任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原则上不得在本社领取报酬、报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16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向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理事或者监事

17 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

(六)他人捐助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

由全体成员缴纳、作为本社成员资格证明的等额出资,不参与盈余分配,成员退社带走。合作社成员自愿以土地、实物、现金出资,用于合作和的设施设备配臵或经营成本,但不得参与育苗工场和烘烤工场建设。合作社成员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18 第四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盈余的百分之二十【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本社原则山不提取公益金,确需提前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提取的比例、用途及管理办法。公益金余留部分量化到成员,成员退社可带走。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支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聘经理、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薪酬,如讨论通过,薪酬标准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薪酬标准参照本地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19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有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交易量可按合作社的烟叶种植面积,交售数量,提供或接受合作社服务的量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

20 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审计结果应向成员大会报告。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或烟草部门】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接受烟草部门补贴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定期向烟草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要作相应分割,但是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分割,由烟草部门收回并转移给其它烟农专业合作社或当地村委会,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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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第五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烟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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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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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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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穗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年2月28日 召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高福生、常生云、战祥友、李向林、邓成,冀利军,吴凤英,贺秀英,贾根怀,张维云,张六12人发起。新成员参加本次大会有:

刘二高业 马文 高月 张秀平王利娟 武大红池存权杨孝英 张荣 史俊林 史少邦 李利成 孟俊青李金梅郭丽琴 郝宝珍 王志雄 王亮 郝焕文 李丽荣张翠莲刘兴花 葛广平韩俊莲 闻保平闻凤英 薛军李海龙靳建花 沈建军 贾翠莲 王建斌 李兴如 刘新平张仙花高俊林 路三 王金荣 高五小 高二白 高四元穆贵全高新元 赵玉莲 李枝贵 贾俊刘三仙 马玉关茹金桂刘双文 刘二小周桂娥 张凤亮 张二白 车忠张争气张二福 张润全秦建文 秦二女 周新明 崔改叶余开元邓改召 赵毛仁田云元 郝玉明 张彩云 闫二小 尤新元谢兰英 闫玉凤孙玉宽赵毛仁 张玉成 吴俊武梦禹张梓 姜世峰高俊林 张锁林 周九旦 郭小如张亮明江觅娥 靳福全高秀 杨环 王城士 曹文芳韩桂芳崔娥女 刘俊冀先文 武栓 孙玉英 武建文武建功孙玉宽 赵玉莲张彬 王海如 高玉拴 刘二厚 李白梁面换 陈白史有青 王续

名称:神池县八角镇穗苑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战三红

本社住所:神池县八角镇八角村,邮政编码:0361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谋求全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名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于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反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成员提供优质瓜菜种子,牛羊等优良品种,信息,推销,主要业务范围:种植,加工农产品收储 冷藏 保鲜 配送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开展技术培训 农资农机购销 储藏系列化生产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章 本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一句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责任承担。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施实国家支持发展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章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章本社成员的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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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年9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基本款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牧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地点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业产品的采购、销售、包装、籽种、化肥、农用机具及其它农用配套设施的采购、销售,以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2.3.4.5.6.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所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4.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2.3.4.5.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员死亡的;

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5.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6.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壹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理事长提议; 3.执行监事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5.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视和成员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高管人员;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成员大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列职权: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与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通过签订授权书授予的其他职权。7.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监事长或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经理、顾问等其他有损本社经济利益的活动。

5.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十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具体比例由理事长经监事长讨论后酌情增减。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三条 本社由理事长选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五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告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监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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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等5户农民自愿组成发起,于―――年――月――日召开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姓 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为农民.

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二)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最多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 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 按照>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力.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二) (三) (四) 主动声明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第二个月内退回;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二)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利余所得.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 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 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七) 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八)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监事1人,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成员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 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四) 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 制订本社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三)、有权派出代表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四)、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解散 终止 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二)、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半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并依照>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全体社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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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惠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4年01 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闫斌、宗继刚、何振军、闫永平、段洪奎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定西慧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 ,邮政编码: 74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小杂粮、农产品收购、销售,谷物、豆类、马铃薯、蔬菜种植、销售。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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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 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 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 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1000元、股金总额15.1万元、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每个社员不能超过二股),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社员股金;

(二) 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

(六)未分配利润;

(七)接受的捐赠;

(八)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每个社员一股, 每股起点为1000元,多者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股。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0元。

第三十六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金锋发起,于2011年 1 月 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000元。本合作社住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营行政村白营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7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5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2月20日至2月2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或每季度第1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5 。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 3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 7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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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1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五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一)名称:彭山县茂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住所:彭山县公义镇农乐村七组

(三)宗旨、原则;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着共同盈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和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1、养殖、出售有机生态鹅、鸡、鸭、猪;

2、种植各类名贵树木;

3、购销各类农副产品。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凡有新人入社、原股东退社,必须经全体股东集中讨论决定后,才方可执行。

(六)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依据会计出的报表,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债务承担同理。

(七)法定代表人:经全体股东讨论后,选举陈福林为法定代表人。

(八)终止事由、清算办法:由于不可预测的风险出现,需终止合作社,由全体股东另选第三方作为清算人。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摊盈余或债务。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四)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五)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

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选举陈福林为理事长,向志伟、陈小清为理事。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六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七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

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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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前田畈23号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33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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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56(二十四)蒋凤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五)何根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六)金佩义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七)金满国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八)陈文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九)许旭华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金福善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一)金建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二)陈新寿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三)金华庆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入社社员共33户,以货币、猪舍、鸡舍、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20.7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 9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会议地点: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大会堂

会议参加人员:金伟东、金利方、傅开华、金绍昌、杨 波、陈永贤、金培浪、金可忠、金永义、陈新寿、金火国、陈永海、金大国、金光根、金建达、金德培、金国富、金庆福、金银培、金文锋、金照挺、蒋先挺、金伟波、蒋凤花、何根花、金佩义、金满国、陈文平、许旭华、金福善、金建平、金华庆。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金伟东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金利方、金绍昌、曹富亭为本社理事,选举傅开华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金伟东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24.15%;

(二) 金利方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三)傅开华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四)金绍昌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五) 曹富亭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六) 杨 波 以鸡舍出资,出资额为 1 万元,占总数的4.83%;

(七) 陈永贤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八) 金培浪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九) 金可忠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十) 金永义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 13

二○一○年

- 15 -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章:

第11篇:富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XX县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由XX村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党员牵头,特成立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钟俊文、张伟红、宋合辉、宋伏明等发起,于2008年8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钟俊文

本社住所:XX市XX县县XX镇XX村村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本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本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 ,包括饲料、兽药、种猪、猪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牲猪;引进养猪新

1 技术,新品种,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审批项目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物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得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销售、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

2 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经营管理等事项决策权,但其他执行必须获得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公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对表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行:

本社成员退出本社或被本社除名,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回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干事;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干事提交的年度业余报告;

(八)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对合并、分立、解散、结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人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企业合并、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三) 理事长提议;

(四)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六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故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主持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理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7 议;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计;

(三) 监督理事长或本社成员等履行指责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长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所有的业务交易、出资额,均以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可分配盈余返回的依据之一,利用本社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批后,召集成员大会审议执行。

(一)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或弥补亏损。

(二)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福利以及成员困难救助。

(三)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回,返回总额为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的返回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

9 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四)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五)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日常办公费用;

(二) 经营性支出;

(三) 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 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 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 成员的物质奖励。

(七) 其它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做相应分割,并自

10 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包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与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同知成员和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 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社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第12篇:专业合作社章程111

横山县光明白绒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1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高彦梅、吕德信、吕德仁、吕政杰、吕政文、吕政军 等 6 人发起,于2008年 1 月 25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横山县光明白绒山羊养殖专业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10 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彦梅 。

本社住所: 横山县双城乡田家岩村 ,邮政编码: 7191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2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白绒山羊 生产经营,养殖规模达到 40只 以上,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2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20 以上的成员,在

3 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2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1 年,可以连选连任。

6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5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 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2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3 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

9 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月 3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2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2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20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30 。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13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县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14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3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书面 方式

15 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报纸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16

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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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为什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类型很多,如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排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可能性,是因为这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持中立性与否可能影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例如,某乡的兽医站在公众服务和经营性职能没有分开之前加人了某个奶牛合作社,该合作社就有可能

18 比其他合作社获得优先服务,如免疫,这样就违背了兽医站应当依法并根据其职责提供服务的义务,对其他合作社而言是不公平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无论其单位的性质如何,都不得以任何身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且不论此类单位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关。

对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已经以组织身份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退出合作社。

为什么合作社允许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农民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合作社中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缺乏、基础设施落后、生产和销售信息不畅通,对合作社来说,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人

19 社,有利于发挥它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收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而言,这种加人可以使它们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基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自身的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这里讲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限定在从事与农民专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作社从事的农产品生产、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2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后,也应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而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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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财,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

22 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臵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臵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对合作社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如何实行分别核

23 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比如一个西瓜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西瓜,而一个西瓜销售公司的成立目的则是通过销售西瓜赚钱,为了赚钱公司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西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通过合作社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也可以是使用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享受合作社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就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

24 十。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在确定比例时,首先要确定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总数,以及海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然后才能计算出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因此,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能为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作为合作社的买际拥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只有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的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4.为了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其与成员的交易情况。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行核算。

25

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2.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人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26 3.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一是弥补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赔未来的亏损,才能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

27 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性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一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

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

28 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后如何处臵债权和债务?

29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新设的组织承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

3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即将在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乃至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部法律共9章56条,从定义、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分及解散、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部法律进行理解、把握。

明确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从四川省的情况看,现有的1.4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变通办法在工商登记的只占总数的7%,而且是在企业法人的法律框架下运行,没有体现出合作组织的独特性质和组织特

31 征;大多数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在经营、管理、信贷和对外交流等方面行为资格遭质疑,常常陷入尴尬境况,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制约了发展和作用的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获得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对推动专合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有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显著特点,是突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首先,法律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搞“归大堆”,不变更农民的财产权利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其次,明确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基本表决权制度是“一人一票”。这些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同时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共同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也适当维护了“大户”成员的利益。

32

第三,确立了利益分配的惠顾原则。法律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这与一般的企业法人显著不同,体现了合作组织所有者和劳动者统一的特征,体现了利润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贡献这一合作组织独有的特性。

第四,为合作社留下了足够的自治空间。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益分配、亏损处理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臵等都可以由合作社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支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这部法律通篇体现了这一精神。特别是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中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这对解决长期困扰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增添了可靠的途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部门也将出台具体办法。同时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既支持了合作社的发展,又为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新平台。另外,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促进法。省上将根据此法出台实施意见和支持发展的措

33 施。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准绳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责任方式、设立和登记条件、章程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内部机构的设臵和职权、议事和表决规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等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了必要的法律规范。其中,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和管理方式;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个人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和其他相关财产份额的做法;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同时兼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分配方式;成员退社时可带走出资和所分配的公积金份额,等等,与其他市场主体法人明显不同,具有鲜明的合作社特点。这些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为组建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如何规范原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准绳、指明了方向。

目前四川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协会还占绝大多数。既要引导各类专合组织按法律规范进行完善、逐步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又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不顾条件行政推动。对已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施行后应该及时进行登记注册,依法管理,依法扶持。(中共四川省委农办)

34

第1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共人发起,于年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依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14篇: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宝鸡市陈仓区某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向芝、张志孝、杜文礼、张补愿、罗祁课,5人发起,于2013年03月06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宝鸡市陈仓区仁兴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向芝,本社住所于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村委会院内。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 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 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 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 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 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

(二) 丧失行动能力

(三) 死亡的

(四) 违法犯罪的

(五) 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 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 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 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 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 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 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 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 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成员出资

(二) 经营盈余

(三) 国家扶持资金

(四) 他人捐赠

(五) 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 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 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 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 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

(六) 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宝鸡市陈仓区某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成员发起设立农民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同意本合作社住所为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5、同决本合作社出资总额为 万元(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 (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监事。

7、同意指定 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代理人)到工商部门输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15篇:核桃专业合作社章程

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核桃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社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是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核桃专业合作社。是由本地从事核桃产业及其他与核桃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或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本社住所是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下,积极履行合作社职能,服务成员,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本地核桃的科技含量、产品品质、市场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核桃产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以全体成员为服务对象,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为成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统一采购、供应成员从事核桃生产所需的核桃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成员生产的核桃产品;

(三)为成员提供核桃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成员核桃种植水平;

(五)引进推广核桃新品种、栽培新技术;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七)收集整理核桃种植、管理和科技情报,为成员提供科技信息、种植信息、市场信息;

(八)收集整理成员意见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合法要求;

(九)加强成员间联系,协调成员关系,增进成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十)传达、实施政府核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十一)提供经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外从事 2 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业务,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充实经营资本,增加合作社及成员收入。

第九条 本社对外开展下列业务:

(一)投资兴办与核桃产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二)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三)参加各种商品展览会、展销会,宣传推广本地核桃产品;

(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本地核桃产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五)加强招商引资,为当地核桃产业发展注入更多优质资本。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七)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八)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积极开拓核桃销售市场。

(九)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增强核桃产业深加工能力,提高核桃附加值。

(十)加强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学习先进管理、运作经验。

(十一)按照成员大会决定的方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十二)开展经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3 第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国家政策或者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核桃产业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依法不吸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为本社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加入本社应当履行相应的入社手续。 下列是成员入社的基本程序:

(一)承认并且愿意遵守本社章程;

(二)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三)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同意吸纳;

(四)取得成员资格,理事会发放成员证明。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以及参与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使用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财务会计报表和账簿、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材料;

(七)自愿参加和自由退出本社;

(八)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九)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配合本社开展的业务,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四)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五)爱护本社公共财物,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和合法利益,维护本社声誉;

(六)尊重、团结其他成员,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七)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八)分担本社的亏损;

(九)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遵守本社章程,积极履行义务、认真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以及对维护本社利益,促进本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成员,本社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于违反本社章程,消极怠慢、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损害本社利益、毁坏本社名誉、影响本社形象的成员,本社可以按照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警告、撤销成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七条 成员有随时退出本社的自由。成员要求退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声明,由理事会办理退社手续。个人成员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三个月之前,单位成员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之前提出。

第十八条 个人成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社手续后,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

(一)成员主动退出本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个人成员者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未提出入社申请的;

(四)单位成员解散、宣告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

(五)被本社撤销成员资格的。

第二十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可以依照章程规定,撤消其成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违反本社章程规定,拒不执行本社决议或者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

(三)做出损害本社利益、毁坏本社名誉或者影响本社形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出现不能继续参与本社活动情形的;

(五)经成员大会认定应当被撤消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社撤消成员资格的,由理事长或者十名以上成员联名提出建议,并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不服撤消成员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自撤消成员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该决定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对是否撤消成员资格意见不一致,或者成员不服理事会决定申请复议的,理事会在十五日内提请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撤消成员资格的决定生效。

自决定生效时起,成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该会计年度内本社经营盈余的,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应得的盈余分配;经营

7 亏损的,应当分担其资格终止前本社产生的亏损和债务。

第二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约定其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收回成员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社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社的方针政策、发展方向;

(三)讨论和决定本社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

(四)讨论和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六)选举和罢免本社理事长、理事;

(七)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被撤销资格成员的复议申请;

(十一)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一般于每年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宜,可以由理事会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成员到会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表决。每名成员代理表决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名。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所作一般决议应当经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决议应当经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决议为本社的重大决议:

(一)与制定、修改本社章程有关的决议;

(二)与本社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有关的决议;

(三)与本社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方向有关的决议。

(四)与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决议;

(五)与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有关的决议;

(六)与本社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事宜有关的决议。

9 第三十一条 在成员大会中,每一成员会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占本社交易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议表决时,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成员出资额或者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每增加百分之十,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每名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最高不得超过三票。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二条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由理事会在成员大会表决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章程和大会决议履行职责,处理本社日常事务。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会成员均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召开成员大会、临时成员大会;

(三)制定本社一般性规章制度,提出本社章程制定和修改草案;

(四)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五)经营和管理本社资产、财务、债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组织开展本社活动,开展成员培训;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请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撤销成员资格,奖励、处分等事项;

(九)接受、答复、处理成员大会或者个别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领导理事会主持本社日常工作。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签署文件、出席对外活动;

(三)审批理事会重要报告、决议;

(四)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提名副会长、理事会会员候选人;

(七)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八)主持本社其他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和理事由理事长提名后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理事长处理本社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宜需讨论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在理事会会议中,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本社聘任经理一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可由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兼任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第三十九条 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以备本社成员查阅。

第四章 财会制度

第四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于每季度最末一日向成员公布本季度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本社聘用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会管理。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向成员公布,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本章程获取合法收入,明确资金用途,规范资产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 本社在核准范围内提供服务、开展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资金收入。

本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下列形式:

(一)成员出资;

(二)从本社经营盈余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进行分配的经营收益;

(四)国家扶持资金、财政补助;

(五)企业、个人捐款或者赞助;

(六)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或者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成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载明成员的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4 第五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在认缴决定做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第五十二条 因本社发展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的,应当经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每个成员应当按照决议调整成员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第五十三条 本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其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成员出资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其出资额、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其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分配经营盈余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5 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企业、个人捐赠或者赞助,根据捐赠者意愿,按照约定办法处置。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入账作为本社资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六十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经费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一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并结合其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相应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成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社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二)按照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根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以及本章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按照第

(一)项规定返还的盈余,不少于全部可分配盈余的百

16 分之六十。

第六十三条 本社出现经营亏损的,以本社的公积金或者下一年度盈余弥补。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不足部分依照份额,由成员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六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资金和债权,依照法律以及本章程规定处置,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财会人员和其他成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本章程给予处分,获得的违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本社资产的;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处置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本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应当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六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的,本社的财产应当作 17 出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产生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的;

(二)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

(五)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社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第

(一)、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的,本社成员、债权人可以向本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本社尚未了结的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

18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经发生的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宜,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31日经设立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6篇: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 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引进畜牧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17篇: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从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组织成立,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人万元,全部为个人股,社住所设在苏尼特右旗。

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其宗旨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专业社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维护专业社利益、促进专业社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优质牛羊品种引进饲养和育肥,负责为社员的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 员

第五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份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1

享有选举权、参与制度或修改本章程和细则;

2、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理事、监事;

3、参与年终分红和其它分配;

4、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的规定及社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缴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质量;违反者,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债务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后,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损失。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或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形式,给本社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理事会负责召开,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4、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大会负责。设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长及职权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2、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对外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证。

3、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合作社施行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活动。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账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代表出席理事会,有权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4、向社员大会报告检查情况,向社员大会汇报上级部门对理事会的指示。

第四章财务及盈亏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财务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止。其年度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出10%作为法定公积金;

2、提出10%为机动储备金,主要用于亏损年度支付社员股份的股息及其它急用等;

3、支付社员的股息,其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

4、剩余部分按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数量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5、亏损年度经理事会决定,提取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社员股息。

以上分配方案及分配的比例在年度决算前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理本社资产。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8篇: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道县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是由广大农村青年科技示范致富户、青年农民科技创造者、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农村科技合作经济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合作社的社员是由专业青年农民、广大科技示范致富户、农村开发大户,在农村科技发展中具备一定科技创新意识,科技开发示范基地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对产前、产中、产后实行技术、信息、市场服务,做强、做大产业链。

第二条:合作社受当地政府和社员的监督,配合科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苗木、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为社员提供全程苗木技术指导和全方位服务,解决社员生产苗木的后顾之忧。

第三条:农村科技合作社的指导思想:以发展特色、优质、高效业苗木为主导,以科技兴农、新品种推广,坚持面向社员、面向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面向龙头企业,实施科技名牌苗木培育战略,构建产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宗旨 目标 任务

第四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宗旨:团结和带领专业合作社社员调整产业苗木结构,加快科技进步,增加社员收入。为社员提供全方位科技技术服务信息,加速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

生产力,全力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利益,为专业合作社产业快

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保证。

第五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目标: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通过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等措施,保证生产效益最大化,使每一个社员都成为先进技术的传播者,使每一个苗木专业产业区最终达到科技富民的农家乐园。

第六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任务:

(一)积极宣传上级和当地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社员生产、加工、销售政策,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研究、引进、示范、推广对专业产业科技技术进步有重大带动作用。

(二)积极拓展与各部门的合作空间,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苗木专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对产前、产中、产后实行标准化、组织化技术服务,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

(三)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收集和发布科技产业科技和市场信息,为社员提供及时准确的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确保产销渠道畅通,保护社员合法利益。

(四)积极组织开展苗木专业科技培训,引进、试验、新品种、新技术,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资料,通过市场对接,赢得社会认可,实施科技名牌苗木培育战略,发展壮大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技术推广新模式。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社员的条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热心科技事业,有群众威信,有一定带动能力,承认科技合作社章程,能够全面履行社员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加合作社,经合作社的严格考核,确定为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社员。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社员权利:社员有权参加合作社的各种活动,并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全面及时的培训、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农产品销售等各项待遇,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参与合作社

计划的制定。社员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九条:社员义务: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并完成合作社交给的各项工作及生产任务,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和技术要领,宣传引导和推广科技知识,接受试验、示范任务,并提供生产、试验、市场信息的反馈。

第十条:科研院所及科技特派员权利和义务:以科研成果、新品种、新技术等有形与无形资产作为入社条件,负责技术、信息组装、科技创新、苗木推广、提供并培训先进的技术、生态、疫病防治技术,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研发推广精深加工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负责提供多媒体查询系统及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及信息更新。及时解决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的技术难题。

第五章经费收入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活动经费由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经费来源解 决。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农村科技合作社坚持民主协作的办社原则,社员代 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是社务会,社务会 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成员4人,共计7人, 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二)听取和批准社务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合作社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等计划。

(四)讨论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社务会成员。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社务会主持参会社员必须达到2/3以上,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由社务会提议随时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社务会表决通过,但换届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社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在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社务会的职权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接受社员的入退社;

(三)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条:对科技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务会表决通 过后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对所有会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对违反章 程,影响本会利益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合作处分。

第1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尉氏县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 ,邮政编码: 4755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1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

6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9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12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20篇: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专业合作社

章 程 修 正 案

(年月日)

经本社于年月日召开的第次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一致通过修正本社章程的若干条款: 第条:

第条:

第条: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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