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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2 18:05: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合作社章程

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是由从事奶牛业生产、经营、销售的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总股本8万元。本社住所在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打商品草,养殖奶牛,出售肉牛、肉羊、肉马等畜产品为主;

(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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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因社员较少、规模较小,本社只设立理事会、监事。对全体社员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理事2名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请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会员或原有会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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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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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合作社章程

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12年11月20日

推荐第3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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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在产业筹备小组的大力宣传和项目区广大农户充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在辅导员的精心辅导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德江县茂盛天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是德江县高山镇堰塘村。

第二条 本社是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产业链建设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公司(企业)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规划设计的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严格遵照项目实施手册,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农产品价值链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组织编制合作社产业投资计划;

(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社员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

- 12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和拒绝参与项目活动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和劳动力等);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比例票制(股权比例)。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五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 56第三十四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世行项目资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资;

(四)国内配套资金;

(五)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业)投资;

(七)接受的捐赠款;

(八)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费从每年盈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数额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农户主要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种方式入股,合作社对社员参与的土地或实物进行评估,并以现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于统一股权标准。社员的利益分配有两层:第一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70%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第二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30%按社员股权分红。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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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保德县龙祥旭瑞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保德县东关镇阳坡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养殖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养殖业;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生猪养殖及其它畜牧类养殖、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养殖的成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养殖生产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二: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推荐第6篇: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目录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条 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 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10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XXXXX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合作社于XX年XX月XX日召开成员大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合作社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推荐第8篇:土地合作社章程

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2012年 月 日提交首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集体土地组织治理机制,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XX镇 村土地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 村。(或 路 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由实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组成,并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村农用地,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委托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户的土地承包权仅作为社员享受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土地合作社集体所有。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政策处理。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农用地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统一管理与经营。

1 其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等参照以上条款入股土地合作社。

第五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社员以其量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土地经营权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七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社员资格:本社辖区范围内承认本社章程、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户。

第九条 以依法、自愿为原则。

第十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因转让或其他原因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消亡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社员(承包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 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合作社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承继

2 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土地股权证书的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臵权;

(三)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社管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和依法罢免。

(九)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第十三条 社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必须遵守本土地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社管会、社监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所持有股份份额的土地经营权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支持本社土地依法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制度。入股农户超过 户的,每 户推选一名社员代表。本社社员代表不少于20名。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听取社管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社员股权标准及增减股权;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

(五)选举和罢免社管会、监事会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聘用本社所属部门的有关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是本社社员(代

4 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社管会和社员代表由原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设社长 人,副社长 人,委员 人;首届土地合作社社长任期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社长、副社长由社管会推选产生。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社长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主持社管会的日常工作;

(二)签署本社社员的入股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聘书;

(四)制定本社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五)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研究和制定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社管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社长召集。社管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社管会实行一人一票。

社管会会议可邀请社监会主任(执行监事)和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土地合作社监事会(简称社监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由原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和原经济合

5 作社社监会人员直接过渡产生,监事会主任与村两委换届工作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社务、财务运行情况,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二)当社管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列席社管会会议。

本社现任社长、社管会成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类农用地、林地的经营管理。社管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土地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社管会在土地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土地资产承包和出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对本社负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土地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社管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大幅度增加

6 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土地资产和资金流失的,由社管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社须建立土地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土地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收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中核算,不开设银行账户,不设账套。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社)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对外发包、租赁和直接经营的收入。可分配收益,是指本社当年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

7 纯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镇(乡)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设立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镇(乡)政府、县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推荐第9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以社员增收为目标,依法组建,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社以烟农委主要服务对象,也可为非成员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以为大农业服务。如:

(一)组织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等物资供应;

(二)组织开展烟叶的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

(三)引进和推广烟叶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四)【有条件的可以】其它经营或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如办公房屋、家具、办公用品、车辆、农机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农机具、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要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本社资金不参与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设,但可对烟草投入补贴的资产进行维护。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

2 形成的资产以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当年种烟面积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内容包括: 成员出资额;

成员当年烟叶种植面积;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烟草补贴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烟草补贴量化部分以及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上述业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九条 本社、本社社员及本社聘用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本社优先向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满足

3 本社成员专业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非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价格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服务价格和外部服务价格。内部服务价格原则上微利价,外部服务价格可参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执行。

【具体可依据本社资产折旧、维修金、管理及用工费用、物资费用、利息、物价准备金、公积金等要素组价出指导性收费价格,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分环节一年定一次。】

第十一条 本社各项专业化服务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组织开展服务—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算”流程进行,【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环节进行增删】流程各环节内容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签订服务协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时间、不合格品处理、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时间应依据具体生产环节与要求确定。

(二)服务准备。烟农专业合作社确定服务人员,组建专业队,准备服务所需物资、器械,检修设备等。

(三)开展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化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相关部门人员的知道与监督。

(四)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束后,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按服务协议共同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五)账务结束算。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协议、确认的服务结果向烟农专业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合作社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报酬,核销相关作业费用。】

第十二条 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各项专业化服的实施方案、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或作业组或分社)和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规定,依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保留检查考核记录。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烟叶生产经营者,烟叶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能够利用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几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5 本社成员中,烟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烟叶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四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以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为限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自产的受益权;

(九)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服

6 务;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7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保障基本烟田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生产;、

(九)保证烟草补贴形成的自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

8 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腿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攻击经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9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

10 除】。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总数达到150人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11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以2-4名为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2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理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务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要求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或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具体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再合作社领取报酬,监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检查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14 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视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视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技术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15 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对财务人员、组长(队长)及其它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并决定报酬支付标准。烟草部门职工可以经本社相应程序聘为经理或财务人员等,但不得担任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原则上不得在本社领取报酬、报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16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向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理事或者监事

17 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

(六)他人捐助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

由全体成员缴纳、作为本社成员资格证明的等额出资,不参与盈余分配,成员退社带走。合作社成员自愿以土地、实物、现金出资,用于合作和的设施设备配臵或经营成本,但不得参与育苗工场和烘烤工场建设。合作社成员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18 第四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盈余的百分之二十【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本社原则山不提取公益金,确需提前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提取的比例、用途及管理办法。公益金余留部分量化到成员,成员退社可带走。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支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聘经理、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薪酬,如讨论通过,薪酬标准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薪酬标准参照本地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19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有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交易量可按合作社的烟叶种植面积,交售数量,提供或接受合作社服务的量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

20 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审计结果应向成员大会报告。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或烟草部门】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接受烟草部门补贴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定期向烟草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要作相应分割,但是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分割,由烟草部门收回并转移给其它烟农专业合作社或当地村委会,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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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第五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烟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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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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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章 程 修 正 案

经年月日成员大会决议对章程下列条款予以修正:

1.本社名称修正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2.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修正为:

3.第三条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修正为:本社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额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评价。

4.第四条 成员修正为:本社成员共其中,农民成员名,

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成员名,所占比例%;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特此修正,以前章程修正案涉及本修正案内容的,以本次修正案确定的内容

为准。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时间:年月日

第11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第12篇: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1 生效日期: 1997-11-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六条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

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第三十九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13篇: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参加大会的全体成员签字画押,一式份,存档份,产业化办公室备案份,工商登记份。

第14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神池县穗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年2月28日 召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高福生、常生云、战祥友、李向林、邓成,冀利军,吴凤英,贺秀英,贾根怀,张维云,张六12人发起。新成员参加本次大会有:

刘二高业 马文 高月 张秀平王利娟 武大红池存权杨孝英 张荣 史俊林 史少邦 李利成 孟俊青李金梅郭丽琴 郝宝珍 王志雄 王亮 郝焕文 李丽荣张翠莲刘兴花 葛广平韩俊莲 闻保平闻凤英 薛军李海龙靳建花 沈建军 贾翠莲 王建斌 李兴如 刘新平张仙花高俊林 路三 王金荣 高五小 高二白 高四元穆贵全高新元 赵玉莲 李枝贵 贾俊刘三仙 马玉关茹金桂刘双文 刘二小周桂娥 张凤亮 张二白 车忠张争气张二福 张润全秦建文 秦二女 周新明 崔改叶余开元邓改召 赵毛仁田云元 郝玉明 张彩云 闫二小 尤新元谢兰英 闫玉凤孙玉宽赵毛仁 张玉成 吴俊武梦禹张梓 姜世峰高俊林 张锁林 周九旦 郭小如张亮明江觅娥 靳福全高秀 杨环 王城士 曹文芳韩桂芳崔娥女 刘俊冀先文 武栓 孙玉英 武建文武建功孙玉宽 赵玉莲张彬 王海如 高玉拴 刘二厚 李白梁面换 陈白史有青 王续

名称:神池县八角镇穗苑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战三红

本社住所:神池县八角镇八角村,邮政编码:0361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谋求全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名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于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反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成员提供优质瓜菜种子,牛羊等优良品种,信息,推销,主要业务范围:种植,加工农产品收储 冷藏 保鲜 配送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开展技术培训 农资农机购销 储藏系列化生产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章 本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一句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责任承担。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施实国家支持发展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章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章本社成员的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15篇:股份合作社章程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全体设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由永安洲镇福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设立人为成员的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对原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有关政策量化折股,实行股份制管理。

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永安洲镇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遵照执行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是: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第二章股份及股权

第七条本社总股本由集体股、个人股构成,股权设置比例:集体股20%,个人股80%。总股本以基准日2010年4月30日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社员公示确认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报区、镇农村集体资产 1

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经营性净资产总值为4260870万元,设总股份4260股,每股1000元,其中:集体股856870万元,折856股;个人股3404000元,折3404股。

第八条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入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其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附作物补偿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按本配股方案的规定追加折股量化到原居民小组的设立人名下。

第九条本社股份量化到人后,向全体设立人统一发放由区农工办、永安洲镇监制的记名股权证,股权实行封闭管理,内部运作。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应维持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相对稳定的静态管理,任期内不得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如需调整经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个人股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依法在本社内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抽回。五保户的股权由股份专业合作社托管,股权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集体股。

第三章设立人

第十条依法持有本社股份的股权人为本社设立人,本社设立人3404人。

第十一条设立人资格。设立人资格认定是以永安洲镇福沙社区2010年4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正常享受村组各项分配的人口。

第十二条设立人权利

(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设立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运营、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设立人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设立人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

(二)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或设立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设立人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人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社经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人代表35名。选举设立人代表须有2/3以上设立人出席会议,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当选人选。设立人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设立人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设立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设立人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制;设立人代表大会形成的除修改章程以外的决议,须经到会设立人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应到会设立人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设立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修改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严格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设立人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设立人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工作,任免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设立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年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设立人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全的责任,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江苏省农村合作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统一核算本社的各项收支及其收益分配,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状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设立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

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并向全体设立人公布。

第三十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利息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减应交税金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本社正确处理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分配顺序:

(一)本社可分配收益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

(二)提取10%—20%公益金,用于股东的公益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

(三)经董事会商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调节股利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四)向股东分配红利。集体股的红利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公益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日后积累较多,在不影响本社正常开支的情况下,由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可拿出部分用于“二次分红”。

第三十三条经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届设立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8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6篇:农机合作社章程

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顾正飞、季建群发起,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黄宏宇。 本社住所: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 邮政编码:226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启东市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2—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

—3—

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黄宏宇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黄宏宇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5—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顾正飞为本社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7—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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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1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9—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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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3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全体设立人 签名:

—12—

第17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年9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基本款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牧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地点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业产品的采购、销售、包装、籽种、化肥、农用机具及其它农用配套设施的采购、销售,以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2.3.4.5.6.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所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4.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2.3.4.5.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员死亡的;

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5.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6.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壹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理事长提议; 3.执行监事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5.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视和成员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高管人员;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成员大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列职权: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与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通过签订授权书授予的其他职权。7.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监事长或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经理、顾问等其他有损本社经济利益的活动。

5.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十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具体比例由理事长经监事长讨论后酌情增减。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三条 本社由理事长选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五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告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监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月日

第18篇:某合作社章程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农业开

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XXXXXXXXXXXXXXXX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总股本xxx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设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社区。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经营项目:有机水果、蔬菜生产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化肥、地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第七条 凡从事果蔬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

品和服务质量; 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1名社员只能代理1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理事3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事3人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10%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9篇: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吉林中盛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吉林中盛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6月6日召开成员大会。出席本次大会的成员共5名,占本社成员总数的100%,作出的决议经出席成员表决权的100%通过,变更决议对章程修正如下:

1.章程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加工,生产,运输,储藏,农业技术服务,农机,饲料,农膜,化肥,土地托管,土地中介,土地流转,物权抵押,资金互助,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种植业,农业观光旅游,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生物肥,土壤调理剂,中微量元素肥,水稻苗床调理剂,有机肥,锌肥,硅肥,新型肥料,生产批发,零售。

2.同意就上述变更修改本专业社章程相关条款。

3.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人:(签名或盖章)

2014年6月6日

第20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等5户农民自愿组成发起,于―――年――月――日召开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姓 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为农民.

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二)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最多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 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 按照>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力.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二) (三) (四) 主动声明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第二个月内退回;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二)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利余所得.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 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 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七) 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八)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监事1人,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成员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 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四) 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 制订本社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三)、有权派出代表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四)、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解散 终止 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二)、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半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并依照>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全体社员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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