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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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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

1、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2、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环境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严格引进项目的环保审批。

县环保局

1.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县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3.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5.组织协调全县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内、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6.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实施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8.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监察局

1.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 2.积极参与对全县辖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工作;

1 3.按“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和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和环境监管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4.积极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及环境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1.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计划;

2.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努力加大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监督管理能力的投入,建立污染防治基金,不得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

3.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环境保护事业费用。

县发改局:

1.在研究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制订各项政策时,要优先把重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去,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

2.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3.督促全县各地在进行城县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本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统计工作。

县经信局:

2 1.编制全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实施,拟订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标准,全县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3.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指导本地加快造纸、水泥、陶瓷、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

县住建局

1.加快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县污水处理能力;

2.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方式; 3.推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4.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县公安局

1.加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机动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汽车尾气进行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等管理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县交通噪声进行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5.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

3 6.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1.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参与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

县林业局:

1、负责对林地、绿地,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

3、参与创建生态示范镇、示范村工作;

县农业局

1.负责对水生生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创建生态示范镇、示范村工作;

3.积极并参与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5.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县水利局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做好有关水环境建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 2.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3.认真实施和管理《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4.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涉水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参与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5.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县卫生局

1.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医疗卫生单位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核定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污申报;

2.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废物收集、定点贮存;定期检查废物处置情况,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医疗废物的流向;

3.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

4.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县规划局

1.从城县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县总体规划,优化县区工业布局,完善城县功能;

2.在进行城县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县城管局

5 1.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程;确保城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制定推进城县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3.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4.杜绝工业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入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厂; 5.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娱乐场所的噪声管理。

县畜牧局

1、组织完成畜禽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2、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和污水,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县能源办:

推行农村沼气建设,太阳能利用;

县工商局

1.负责监督、查处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或其产品进入县场的行为;

2.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包括个体经营者)进行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办理营业执照,对从事国家和地方规定不准生产、经营的产品的企业,应视作无照生产、经营、一律予以取缔,对新、扩、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凡无《排污许可证》的,暂缓年审工商执照,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补办;

4.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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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处):

(一)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

1、镇(办事处)党委政府重视环保工作,有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建立了辖区环保机构并有相关的工作责任制。

2、按时按要求完成辖区内的环保工作资料收集、报表的填写、材料的撰写,并及时报送。

3、镇(办事处)应将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工作

1、镇(办事处)党委政府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辖区内水源地建设规范,保护区按规范划分,有明显的标志牌和防护设施,有检查水源保护工作的完整纪录。

3、每半年对辖区内水源地实施现状调查,按时编制并上报基础环境调查报告,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

4、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备用水源水质每半年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水质达标率达到98%,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1、年内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审批手续,建立台帐,环评执行率达到100%,本级政府无未批先建项目。

2、辖区内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3、辖区内15小、新5小企业关停取缔率达到100%。无未关停取缔现象发生,发现1次,不得分。(3分)

4、辖区内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并及时交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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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环保部门加强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危险废物、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6、配合环保部门落实区域内工业企业总量减排项目,落实年度减排指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科学制定辖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2、认真开展生态镇和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落实1至2个行政村或社区、学校作为创建试点,并按相关创建要求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3、辖区内灌溉、养殖水域水质达标率达到90%,无严重污染水质现象发生。

4、在辖区内开展1-2个村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有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善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状况。

5、开展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制定村规民约,责任到户,辖区未出现焚烧或无群众投诉;农村沼气建设普及率达到50%。

6、加强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区保护和建设。

7、配合环保部门加强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整顿,开展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1-2个,有方案并落实到位,确保年度农业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五)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环境信访和污染事故

1、辖区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事故发生。

2、建立完善的环境信访和污染事故联系调节和沟通机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污染事故纠纷和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处理及赔偿工作。

3、做好政策解释和维稳工作,无环境纠纷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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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1、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辖区内有环保信息联络员,每半年按要求上报农村环保工作最新动态。

2、在辖区内开展“农村环保明白人”培训活动,设立永久性环境保护宣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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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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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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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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