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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国家关于电动车标准的规定,一辆合格的电动车必须满足4大要件——即“最高时速在20公里以内、电机输出功率在240W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公斤、具备脚踏功能”。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 2007年07月03日 15:00

一、制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道路拥有量与机动车增长比例出现了不协调,人们出行越来越需要寻找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于是电动自行车以其美观、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等诸多优点,成为普通百姓交通出行的首选,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作为百姓出行由“体力型”向“机动型”转型期所孕育出的“新生儿”,由于法律法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行车秩序的缺陷正不断暴露,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是扼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日趋严重势头的需要。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相对缺乏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出行安全常识,导致违法驾驶现象严重。

1、超速行驶。这是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但民警在值勤中发现,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地违法超速,时速最高甚至可达每小时50公里。

2、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实践中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甚至超速、抢道,险象环生。

3、酒后驾驶。与机动车酒后驾驶的严厉处罚相比较,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非常轻、机率非常低,因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了一些疲于应酬的交通参与者出行的首选。

4、其他违法行为。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掉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潜在隐患。

由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现象严重,再加上车辆本身的技术特点,如稳定性较差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还以其重量轻、速度相对较快、行驶噪音小不易被察觉等特点,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某些不法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的又一工具,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塑造文明城市形象的需要。

电动自行车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过马路”、争做文明好市民的今天,无疑是奏出了一个又一个不和谐的音符,给城市形象抹上了污迹。

因此,不论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社会治安的角度,还是从城市文明形象塑造的角度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主要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

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另外,电动自行车在低速状态下运行有利于续行里程的增加。物理实验表明,过高的时速将会增加车辆“加速度”损耗,也会增加单位里程的能耗。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

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三、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这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系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

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是这样定义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通告》第二条就电动自行车的装载、通行等进行了规定。规定了载物的长、宽、高度,禁止载人行驶以及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车道、时速、停放、驾驶人年龄限制规定等等。此外,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禁鸣规定。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均装有电力鸣号装置。鉴于机动车在市区禁鸣的情况,因此在本通告第三条中对电动自行车禁鸣进行了规定,即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也禁止鸣喇叭。

六、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以及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为了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在本市各辖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序、本市市民人平收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取法律规定的中下标准,确定了对本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统一为20元。

4、对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程序。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中缴款方式选择“当场缴纳”;

(四)将处罚决定书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五)向违法行为人开具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六)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七)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八、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问题。

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办牌的问题将待湖北省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后再另行公告。

附: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

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

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那么市场上那些燃油驱动的或者设计时速大于20Km/h的等等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是需要考取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的。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了这类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标题】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1-7-31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1年7月31日,公安部

近年来,城市轻便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现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立方厘米、变速挡数不超过两个,或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

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

1.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车把要转动灵活,无卡滞、松旷、跑偏现象。

2.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必须装置齐全。音响器的音量、音调要适当。

3.前后轮必须安装制动器。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前后制动同时使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四米。 4.排气污染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拼装轻便摩托车,也不得用自行车改装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轻便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每车两面,悬挂在车身前后。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对于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高一点四五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零点七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

六、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持有准驾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 饮酒后不准驾驶轻便摩托车。

七、轻便摩托车每小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八、轻便摩托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长度不得超出货架零点三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

驾驶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九、除本规定外,驾驶轻便摩托车还必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有关规定。

十、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式样(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暂行规定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电动自行车类

电动自行车证明书

电动自行车证明

电动自行车调查报告

不礼让斑马线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方案(全文)

电动自行车拆装实习

电动自行车遗失声明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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