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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正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武公[2007]52号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不得载人。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

4、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6、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7、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遵守交通信号指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四、有关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事项另行公告。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管理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七、本通告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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