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1.《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保[2010]59号
【颁布时间】2010-4-22
三、强化使用监督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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