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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务内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固定资产财务内控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支出依法合规,实现成本有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通信设备、线路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土地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运用状态良好;

2.确保固定资产的计价真实、准确;

3.确保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真实、准确;

4.确保固定资产的有关记录的真实、完整;

5.确保固定资产的运用效率和收益。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职务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

1.购建申请与购建计划编制人员实行分离;

2.购建计划的编制与计划的复核、审批人员实行分离;

3.购建预算编制与审核人员实行分离;

4.采购与验收、保管人员实行分离。

固定资产(设备)购置

第四条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新建)预算,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购置(新建)的意见后,按计划管理权限上报。

第五条主管计划部门收到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申请后,会同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的申请评估,按照批准权限予以审批立项。并签署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主管计划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商定固定资产购置(新建)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提出购置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或有关会议审批后,下达计划。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由使用、技术、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纪检、财会等部门组成采购小组。根据法人授权,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价格、设计(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认真审查,财会部门重点审查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条款。具备招标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设备管理与使用部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根据购置计划和合同,点收固定资产数量,验收质量和安装调试情况,编写验收报告,并填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与合同、购置计划核对后,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结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记录汇集整理技术档案,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台账;财会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分别保管,同时交使用部门保管。

固定资产工程交付

第十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的交付使用手续,应按以下手续办理:

1.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的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由财务、计划、工程、物资管理部门和施工、设计等单位积极配合,组成相应的竣工验收小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后,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3),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依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2.综合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综合在一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时,不能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购置的设备(需要安装的在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验收合格后由业务部门将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帐。

固定资产调入

第十二条对调入的固定资产,公司要组织运维、技术、财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审核调出单位填写的“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及固定资产的技术资料、卡片所记录的数量、技术指标等是否与上级的调拨决定相符;固定资产实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相符,并在移交记录上签字。

财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固定资产卡片”和调拨决定等有关资料,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部门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对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要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捐赠单位提供了发票、账单等资料的,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是否与发票、账单相符;捐赠单位未提供发票等有关资料的,验收小组根据初步确定的固定资产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等现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上述资料填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财会部门根据捐赠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按凭据标明金额加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单位未提供凭据的,按评估价值或按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按“第九条”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要组成验收组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与投资协议是否相符,出具验收报告,填制“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

财务部门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财务部门应按月计提折旧,编制固定资产折旧分配表,经财会主管审核后,办理转账,计列相关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盘点

第十六条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管理、使用、保管、保养和维修责任制,实行定岗、定人、定位管理。财会部门根据技术或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变动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账、账卡及账实核对。

要建立财产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汽车等运输设备要按规定实行强制保险。

第十七条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要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应用通用会计固定资产核算系统的单位,财会部门财会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应实现账、卡的动态核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的重点应放在与实物的核对方面。

第十八条盘点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清查小组负责编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

固定资产盘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确定计价,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固定资产盘亏,除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列销有关账项外,要按税法规定报批。

固定资产减少、报废与清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调出,调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随同有关资料、卡片交调入单位列账。财会部门根据调拨决定和“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注销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合同或协议。财会部门按转让、出售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注销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会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对确已丧失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的,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财固—5)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

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值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拆除清理、变卖,编制固定资产清理记录,对拆除后可用的旧料应交物资管理部门点收入库;对可使用或经修复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属于事故造成的,由安全、保管使用部门向责任单位或个人追讨赔偿;办理了保险的财产,按保险合同或协议,要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申请理偿。

财会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和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注销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按税法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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