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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中心各科室: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制订《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经办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实施工作;审计稽核部门负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2 稽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市、县两级分别负责对辖区农保经办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业务。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经办机构内建立一套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经办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制衡性。在组织机构的设臵上确保各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盲点。

(四)有效性。建立经办岗位、职能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部控制

3 制度不应因机构更换和人员调整而失去效力。

(五)适应性。各项内部控制措施要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实际要求,根据需要和控制效果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不因经办效率而牺牲内控质量,也不因内控而牺牲经办效率。

第七条 内部控制要求:

(一)授权批准: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岗位进行定期的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建立各业务环节相互监督机制。

(五)强化会计控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中凡涉及基金的环节都受财会部门的控制,基金财会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六)加强预算控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算制度,

4 完善预算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使用。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监控: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制度: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十)监督与评估:建立以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办理监督检查事项时,与被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办机构领导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明确相应的权限与责任;根据业务经办规程合理设臵内部职能部门、岗位,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并相互牵制;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集体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明确公文传递、审批、处理和归档程序,处理结果要向审批人报告。

5 第十条 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政策、业务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工作。新任工作人员要进行任前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考评与奖惩制度;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财务、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关键岗位的任职要定期轮岗;对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因腐败行为造成经办工作重大失误或重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领导授权要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对于重大授权事项要采取书面授权;授权要明确授权的人员、范围、职责和权限以及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授权的期限等。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有关经办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等应进行公示,接受参保村集体、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经办管理内部控制责任制度。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全面负责;审计稽核部门对本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负有监督责任,对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和经办风险要及时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防范建议。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做到规

6 划科学、操作规范、经办高效。办理经办业务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业务运行控制的主要环节包括:

1、参保人的合法身份。核实现阶段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身份;核实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身份;核实参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身份等,杜绝多渠道参保,核实参保人的信息,准确计算上级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2、投保登记程序的执行情况。核实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有关证件与代办人员填写的《参保人员花名表》、《登记证》是否一致。

3、缴费程序的执行情况。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的数据是否一致;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否与当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费标准一致;核实补缴人员缴费年限计算是否以缴费当年的标准为参照。

4、保险关系转移程序执行情况。核对《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是否齐备,《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是否更改或注销。

5、退出保险管理执行情况。核查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检查是否按退保要求执行。

6、农村养老金领取程序执行情况。查阅《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标准审核表》、《养老金拨付审批

7 表》等资料,检查领取人员的领取待遇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7、领取资格验证执行情况。抽查领取农村养老金人员的个人帐户,核实其补缴补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与计息、个人账户信息修改、个人账户转入与转出;核查领取的待遇核定与发放;核查其生存状况。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个人提供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办理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应按业务经办规程要求提供原始资料,并将影印件留档,自制凭证应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经办岗位根据授权设臵处理权限。为堵塞业务流程中出现的漏洞,至少应设臵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领导审批等三级审批流程。其他单项业务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各项业务环节在设计上要保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并保持各业务环节的独立性。后一环节可以批准或否定前一环节的工作,但不具有修改前一环节工作的权限。

第十九条 各业务环节的制约关系应内臵于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中,实现计算机管人、计算机管事、计算机分权。

第二十条 下列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应受基金财务部门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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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账;

(二)记录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记录个人账户利息;

(四)个人账户跨区域转出和个人账户转入接续;

(五)参保人补缴补记个人账户;

(六)修改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缴费记录;

(七)乡镇(街道)、村集体等代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服务协议签订;

(八)欠缴农村养老保险费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参保个人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提供的所有资料、业务经办过程中生成的账表卡册、单项业务请示批准材料等都应作为业务档案归档管理。所有业务档案均应留存纸质资料,备份电子版资料,按社会保险基金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立卷、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及现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试行办法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财务部门应设臵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记账、复核、出纳、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会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并持证上岗。

9 第二十四条 基金财务部门不相容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不相容岗位包括:出纳与记账、出纳与复核、复核与记账、复核与对账、空白凭证与银行印鉴管理、有价证券与银行印鉴管理、出纳与收款收据管理、复核与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软件网管与会计凭证编制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财务收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基金结算业务。财会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计核算要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设臵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经费与基金要独立开户,分账管理;基金与经费、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必须分账核算,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做实基金。会计凭证与账簿摘要内容要简明准确,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细的原因描述。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10 第三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和凭证,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严格对账制度。基金财务部门定期与基金开户银行、有价证券托管机构、农村养老金代发机构、财政专户等部门对账。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严格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的运行状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大额资金调度集体决策机制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批制度。调度大额资金应经过集体决策并形成文字记录。有关资金调度的决策文书和批准文件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严格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口令管理。操作人员口令由本人设臵,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无口令操作。操作口令应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更换。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的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农

11 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操作软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业务系统设臵数据间逻辑勾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要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业务系统对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动和牵制关系,并设臵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第四十条 明确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根据研发人员所编程序进行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经相关人员授权后方可对业务数据进行操作变动,不得擅自对数据进行修改。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须为经办机构在编人员,不得外聘。

第四十一条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禁止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业务系统应设臵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

12 迹),且具有可塑性和可复核性。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业务系统操作记录,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对检查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

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技术文件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业务事项和数据等信息的增加、变更、授权及业务流程进度等应即时反馈到与该业务相联系的部门终端;经办机构管理层应能够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业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 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网络。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维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密码口令管理制度,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口令使用安全。

第四十六条 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作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安全值班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数据备份制度,选择安全的备份介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要对当天的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建立数据库异地备份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远程实时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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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稽核部门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机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审计稽核部门应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流程的制定和变更修改、业务系统设计开发、经办权限分配、重大资金调度、基金运营投资等活动,并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市级经办机构对所属县(市、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至少每年检查评估一次。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检查评估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侧重制度建设与运行效果,关注重要业务、重点环节,以风险预防为主。

第五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市农保中心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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