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龙泉驿()解扣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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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年月日,以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项之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
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号
(公章)
年月日
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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