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华)食药监妆罚〔2xx8〕1号
当事人:五华县华城镇周端文港货行
地址:五华县华城镇西湖金河大道42号
邮编:5xx475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xx2460xx 67567; 经营者:卓秀容
性别:女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于2xx8年3月27日在你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 (Thailand) Ltd,批号:Bxxxxxx-xx,规格50g)壹盒,“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 (Thailand) Ltd,批号:Bxxxxxx-xx,规格50g)壹盒,上述2批次产品均无中文标签。
经查,上述2批次产品为面霜,是同一产品的新老包装,是由你店卓秀容从香港购进的,各购进3盒,购进时无向供货商索取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进口批准文件。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已于检查当日向你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产品总货值4xx元,查扣货值xx6元,各销售2盒,获得违法所得272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化妆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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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配合调查,不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xx8年 3月29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华)食药监妆罚告〔2xx8〕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扣的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等2种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3.并处违法所得272元四倍即1xx8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xx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五华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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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xx 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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