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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政厅

新经贸技改[2008]60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对《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经贸技字[1998]11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技术改造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合理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和企业资金投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负责提出项目及资金计划方案,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审核后下达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技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与自治区经贸委共同审核项目资金计划方案,负责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改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自治区各类所有制形式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一)用

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

(三)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的项目;

(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节能、综合利用项目;

(五)其它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条 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投资项目的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l、使用范围:以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贴息标准:综合项目承担企业到位资金额、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贴息期限1-2年等因素,确定项目贴息额度。

第六条 投资补助资金

1、使用范围: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投资补助标准:根据企业投资额度、到位资金额,参考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项目投资补助额度。

第七条 前期费补助资金

l、使用范围: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勘察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等工作。

2、补助标准:综合项目所属产业发展方向、前期工作难度、投资大小和建设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 资本金投入

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确需资本金投入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12月提出下年度自治区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向社会发布。分批通知各地上报技改资金项目。

第十条 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委、财政局申报。各地州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审核后,联合行文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级企业可直接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对各地州上报项目进行汇总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审核后,下达技改资金计划。

申请技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财务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和纳税信用良

好。

3、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第十二条 技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或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

2、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有关凭证。

4、其它具体要求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技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依法对土建工程、设备采购等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技改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共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贸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及投资管理权限对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经贸、财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

上年度每个项目实施进度、取得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项目,截留、挪用技改资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行为,将收回资金并在全区通报,追究主要当事者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1998年下发的《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技字[1998]11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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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企业技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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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股份公司技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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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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