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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促进资金周转,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资金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票据、财务印章管理、资金余额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仅限于债务资本筹资,不含权益性资本筹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企业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控制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能够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统一调度、分级授权、讲求效益、防范风险。即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调控;实行分级授权审批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管理、监控、检查、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筹资实行预算控制下的集中管理和总额管理。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一切筹资行为,均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第十条 筹资预算的编制: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需求拟定次年度筹资预算。筹资预算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利率、筹资渠道、筹资类型、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筹资预算的审批:财务部将拟订的公司年度筹资预算报告报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批准,形成下一年度筹资预算。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筹资事项。

第十二条 筹资办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筹资计划及月度资金需求与银行商洽借款金额及期限,拟定借款合同报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审批后取得借款。成员企业根据年度筹资预算自行与银行办理筹资事宜。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因资金临时周转需向公司借款的,需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授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总部及各成员企业的超过年度筹资预算额度的借款实行“一事一批”,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建立筹资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借款本息。台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依据借款的实际天数与筹资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支出,确保计息准确。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提前预警、报警,防止资金链断裂。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外的资金支付需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办理程序:

一、填写支付申请:用款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用款申请》。申请须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资料。

二、支付审核与批准:经办人员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将用款申请交予审批人员签字确认。若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支付办理:

(一)财务部经办会计人员受理业务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对支付依据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审查。支付依据不充分的则退回业务部门要求补充完整;

(二)经办会计人员将初审通过的《用款申请》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经办会计人员根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填制会计凭证并转交稽核会计;

(四)财务部出纳根据经稽核会计审核通过的凭证及《用款申请》进行付款。 第十九条 公司备用金分为个人差旅费备用金和非差旅费备用金两类:

一、差旅费备用金的借款与核销按公司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执行;

二、非差旅费备用金借款是员工因办理公司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借款人应将借款事由、用途、还款时间等详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交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借支。借款人须在约定的事项结束,取得相关业务单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仍未核销备用金的责任人,由财务部责任会计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长及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分月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不得擅自挪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司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以满足公司三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凡超过1万的库存现金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凭证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私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存放于财务专用保险柜,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实相符,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银行账户开户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主要管理原则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避免多头开户,一家商业银行一般只能选定一家分支机构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二、应根据集团公司统筹指导、企业授信、方便业务开展等安排选择合作银行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三、严格控制新增开户。本部和分、子公司确因业务需要需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

四、申报开户申请文件,并附足以证明必须新增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待集团公司的审批文件下达后方能开立账户,并于办理后3日内将账户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在使用期间如需变更,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逐级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应及时撤销,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确保网上银行结算和支付的安全管理,分设网银付款提交与审核不相容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网上银行支付应凭经过复核的会计凭证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对当日支付的款项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安装网上银行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管理与维护,禁止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稽核会计应确保所管理的网银密匙安全,严禁转借让他人代替上机操作,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取出密匙。同时须加强网银支付密码保密工作,定期更换密码和更新证书。

第六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结算业务涉及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

第三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一、业务部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照公司销售政策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收取承兑汇票,并建立备查登记薄,复印后及时转交财务部门,不得保留;

二、财务部出纳员应认真审查每张票据,验收合格后方能在票据交接本上签字确认,并开具收到票据的证明;

三、如客户要求提前开具收据的,出纳可凭销售公司经理签字确认的承兑汇票复印件提前开具收据。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取得的其他票据需待实际取得出票单位到期承付的资金后才能确认款项结清。

第三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

一、出纳凭经复核的会计凭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依据。办妥背书手续后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时汇票应填写抬头,保证票据支付给正确的收款方;

二、受票单位应凭有效证件及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对采取委托我公司业务员代领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提供相关的授权书、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如不能及时提供收据原件的可先凭传真件领取汇票,事后补寄原件;

三、在未制作会计对外付款凭证等特殊情况下,出纳须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付款。 第三十九条 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应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部须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和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第四十一条 出纳应每月对票据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表,打印票据明细留存。 第四十二条 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第四十四条 采用信用证方式的销售,业务部门需确定客户是否符合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条件。审核验证工作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减少收款风险。

第四十五条 对外开立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到期付款业务,业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其部门领导、主管经理、财务部确认后方可办理。信用证到期时按资金支付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付款审批。

第四十六条 稽核会计定期检查收到的汇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票据与预留印鉴的保管必须分开保管。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七章 资金余额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金余额指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均不包含战略性储备等特殊开支。分、子公司资金余额中只含日常经营性资金余额,投资性、筹资性余额不包含在内。

第四十九条 由财务部负责核定本部和分、子公司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并根据各主体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分、子公司应于每周一上午9:30前将最新资金余额报告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向其发出资金归集的指令,各分、子公司应于当日将资金向本部进行归集。超过最高限额的资金须集中管理:

一、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直接划转至本部指定账户,根据双方关联交易情况对往来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按照向分、子公司收回投资收益或上级拨付下级资金的方式处理;

三、在本部有统借统还的分、子公司,可将多余部分的资金提前归还至本部(须用银行存款),同时双方在借款台账上进行登记,并按照新的统借统还余额和日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四、分、子公司将资金汇划本部通过其他往来将其作为资金“蓄水池”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实时资金余额,在特殊事项(如转贷所需资金)进行特殊时点的资金归集。对资金的归集时按照尽量不影响各主体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不考虑上述各主体核定的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本部和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低于核定的最低余额后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操作:

一、各主体应分析资金减少的原因,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分、子公司向本部财务部);

二、在本部“蓄水池”有资金额度的主体,以该额度为限,可通过本部划回资金;

三、如“蓄水池”内已经没有资金额度,可在年度融资预算额度的范围内,向银行或本部增加融资额度。

第五十三条 临时资金拆借:分、子公司遇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可向总部申请拆借。分、子公司资金拆借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收集外汇相关信息,跟踪汇率走势,发布汇率风险预警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外币货款回笼原则上应于当日进行结汇,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收汇业务。

第五十六条 外币支付事项由需使用的部门在月度预算中予以说明并提前告知财务部预留额度。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日常外币额度低于3万美元或等值外汇。业务部门办理外汇付款业务时,财务部应对相关单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批复办理外汇付款业务。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在签订外币计价合同签订前,应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如选择合适的结算币种、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保值条款等防范

外汇交易风险。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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