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作的程序(供参考)
一、工会和企业行政任何一方就工资集体协议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要约内容予以答复。
二、工会和行政各方推选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方不得少于3人;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均为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工作会议;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首席代表。
三、起草《工资集体协议书》,可就本企业职工增降幅%,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工资或加班加点工资等进行协商,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召开协商会议,双方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书》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建议。双方共同指派一名记录员,做好协商过程的全程记录。
在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书》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工、企公章,一式3份。
五、形成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六、向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审,及向区总工会备案。
1、《工资协议书》一式3份;
2、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
3、双方首席代表及全部代表的姓名及职务;
4、职代会关于《工资协议书》的决议;
5、填写《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一式3份(区劳动局1份,企业1份,报区总工会1份)。
七、实名上报区总工会备案:
1、《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各1份;
2、《工资协议书》副本1份;
八、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补充说明。
凡区域、行业涵盖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实名录》上签字认可,在本级工会存档备案。并上报区工会一份《企业实名录》。
此项工作由区总工会经济民管部负责,咨询电话:86516412
红桥区总工会
2011年4月
《(工资协商材料1)关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作的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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