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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本科《民法专题》辅导教师

姜水静

《民法专题》课程实践教学方案

姜水静

民法作为法学中一大重中之重的部门法,我感觉教师的职责不应是单纯地教书,更要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对本科学员而言更为重要。因而,我在传授法学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的同时,加强了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讨,大胆、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专业实习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

任何教育环境都必须向学习者提供足够的机会和场所以训练和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也不例外。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试点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定位在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而不是纯理论性人才,因而在知识、能力结构或培养规格方面,会更多地把过去比较注重对知识的继承、传授和掌握转变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体现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过程中,就是由传统教育的“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以“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为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主人。这样的转变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素质和学习能力,有目的主动学习。

实践教学是在开放教育的基础上,以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训练学生专业实践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因此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是远程开放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环节,对全面贯彻党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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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方针,实现远程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高电大培养人才的质量,整体提升电大的教学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式设计与实施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程性实践教学,即课程作业、实验、实习设计等;二是集中性实践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论文等。针对上述两方面,结合法律专业的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三个教学方式,即案例教学方式、模拟现实教学方式、社会实习应用教学方式。三种教学方式从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理念出发,在自己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规律,特别是在课程教学方式探索中期望有所创新和突破,以便取得独创性的成果。

(一)案例教学方式

1、设计目的

我把案例教学法作为让学生接触司法实践的最经济、最便捷的途径,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在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所确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分析案例为基本形式,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尤其注意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活跃了课堂气氛,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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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教学具体操作过程中, 教师牢牢抓住了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教师导向,出示案例。教师通过投影、录像、讲义等形式把准备好的案例出示给学生。教师出示的案例努力体现思想性、典型性和新颖性。所谓思想性是指案例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不一味追求案例的法理深度以及所谓的奇案和悬案,特别是避免选用容易产生“负效应”的案例。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包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的心灵,具有启发、控制、导向、警示等育人功能。所谓新颖性是指案例能体现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果案例不具有新颖性,则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

二是学生思考,分析案例。依照案情的繁简,确定适当的时间,让每个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这一步骤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阅读案例。阅读案例分为粗读和精读。粗读主要是大体了解案例的背景情况,精度则要全面把握案例的每个细节。第二,分析案例。在阅读案例的基础上,从案例材料中寻找和发现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关键信息和核心材料,联系相关的理论知识,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分析案例是阅读案例的目的,也是进行案例讨论的前提。

三是集体交流,讨论案例。为了调动更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案例教学一般采用先分小组交流,然后再由各小组推荐代表参加全班的交流。讨论时,先请较好地完成案例分析的学生介绍自己的分析情况,作为全班交流的引玉之“砖”。然后再请有不同思路看法的同学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辩,展开双方或多方的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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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启迪和不同角度的论证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学习和运用相关的原理和方法,取得对课题内容的深刻认识。在学生讨论时,教师重倾听、善引导,不轻易否定学生的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充分肯定,对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积极引导。积极的讨论交流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四是教师总结,深化案例。教师根据案例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结合学生对案例分析和交流的状况,做出归纳和总结。教师概括有代表性的几种分析意见,指出各自的优劣,着重说明在讨论中出现的争论焦点,并运用相关原理做出自己的分析解释。教师的总结不是对学生观点的简单综合,而在对学生的讨论分析做中肯、简练的评价的基础上有所升华。为此,教师努力做到“融”、“精”、“透”。 “融”就是将案例同法学原理、法律知识融合起来,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避免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的脱节。“精”就是总结简练、准确,要点明晰,重点突出。“透”就是分析透彻。如果像蜻蜓点水似的,不会有好的效果。

3、实施效果

案例教学方式是学生由具体到抽象掌握知识的有效方法。例如在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时,我先让大家看《经济与法》片段:《年迈父母谁赡养》,让学生感受在传统风俗中的“养儿防老”、“不分家产、不养老”等观念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学生立刻对此案例印象深刻并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然后,我针对案中的问题导入新课,讲解有关的概念、特征及规定。新课授完,继续播放录像,让学生看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和书本上的知识是否一致,看双方怎样根据法律知识据理力争。通过比较,学生很快从不同角度掌握了对该问题的看法,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经。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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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授学生以“渔”而不是“鱼”是案例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大差别。如今我在《民法学》等具体的部门法的教学中,基本采用了案例教学方式。 4.其他说明

案例教学方式即可适用传统教育,也可适用远程教育。在传统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的教学信息的流动是单向的,教与学以及学与学各方难以及时获得对方反馈,不利于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而远程教育基于因特网的现代远程教育方式,应用案例教学方式一方面可以有利于组织学生探索学习、讨论学习和协作学习,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案例,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分析,针对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障碍,因材施教,分别提供不同的参考资料或不同的接近于答案的提示,启发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进而组织学生在网络课程中的讨论或协作得出正确答案。另外在网上案例讨论教学信息是双向的,甚至是多向的。教与学以及学与学各方均可及时获得对方反馈,学生在完成作业或课题中,不仅掌握了有关知识,还培养他们的应用因特网获取信息能力和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远程开放教育应更好地应用案例教学模式。

(二)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1、设计目的

模拟法庭是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框架性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依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假戏真做”式的演练。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我们通过由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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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并进行讲评,以达到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的目的。模拟法庭中,我们力戒把教师仅仅作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力戒教师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努力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教师的作用不是单方面传授知识,更主要的是利用可视、可听、可感的教学媒体,当好整个模拟审判过程的设计者和仲裁者。

2、实施步骤

一是模拟准备。在正式模拟之前,教师向学生提供详细素材,指导学生根据案件素材做细致的准备工作:模拟器物如物证、书证等的准备;模拟环境如审判台、诉讼参与人座席、旁听座位等的准备;模拟人物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推荐或指定。在这期间教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要求各个角色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在模拟审判中,学生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我们要求学生必须像他们那样工作。我们对此不是仅仅理解为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是作为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还必须处理实务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而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

二是模拟训练。法庭审判有五个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在模拟审判时,根据教学的需要,我们或者分别进行模拟训练,或者一次完成法庭审判五个阶级的综合性模拟训练。在模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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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同时,法庭上的座位安排、庭审的手续办理也与实际相同,一般着装也统一规范。模拟审判尽管只是一种演练,但并不完全局限于固定的“剧本”。教师抓住教学的重点与难点,给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以推理想象和即兴发挥的空间,使学生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锻炼应变和现场表达能力。

三是教师总结。模拟庭审结束之后,教师以仲裁者的身份,指出模拟庭审中的优点和缺点,成功与不足,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角色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并明确指出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通过综合评价,深化模拟法庭庭审,使学生加深对庭审涉及的法律理论知识的了解、掌握和实际应用,从而实现教学目的。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比较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没有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3.实践效果

通过实战演习,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和兴趣,培养学生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使学生即能够掌握知识,又学会在实践中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学生内在素质。如今一些学生利用所学已经为单位解决了不少法律纠纷。 4.其他说明

这种方式对教师有很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对模拟法庭和旁听庭审整个程序、规则及要求有所熟悉、掌握,而且教师必须有极高的演讲才能,引导学生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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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进入实战模拟状态,从而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但这种方式极易受到外来因素限制,如场所、技术等等。同时,教师还要作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学生转变学习观念,愉快地接受教师所提倡的教学方法。

三、实践教学方案的成效与体味

(一)实践教学是一种直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它明显地改变了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片面倾向。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性专门人才。因而,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重学理而轻实践,实践能力的培养应与知识的传授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实现教育重心从理论灌输向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方面转化。实践教学方式的教育目标则是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它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中,教室和社会都是学生的课堂。学生在模拟练习中,扮演案件所需要的各类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体验律师、调解员、法官等角色的活动过程,学会怎样接待自己的当事人,怎样经历一件案件的完整过程,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学生有机会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件,从事实际的代理工作,这就把他们放人了一个非控制的场景中,面对着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这迫使他们自己动手检索法律,与教师或同学讨论对于法律适用的认识。这种教学方式也许不会像在课堂上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律知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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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不能及的。

(二)实践教学是主要以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载体的教育活动,它引导学生直接去面对和处理一个个的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了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主体方式是课堂讲授,在课堂上,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育的对象,教学环境由教师事先设定,教学目标以统一到教师的教案为圆满。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与服从教师讲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的多样性,他们致力于熟记“标准答案”,而很少去思考“标准答案”的运用及在应用中有无实际的可行性。在这里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创造性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的训练。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在这里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必要的鼓励。法律的适用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要把事先制定的、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复杂的个案,必须要有适用者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并没有像课堂上教师创设的教育场景那样有一个绝对唯一的标准答案,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决定了法律的应用活动不可能象应用数学公式解决数学问题那样简单精确,它需要应用者综合地考虑高方面的利益因素,在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可见,创造性思维能力,对法律专业工作来说,不仅是其知识不断更新和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该专业工作过程本身的需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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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应该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放到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办理的是真正的案件,接触的是真正的当事人,遇到的问题不仅对学生是新的,而且对指导教师也是新的。在这里,没有明确的问题设定,更没有统一的答案,案件的事实、问题需要学生去发现寻找,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需要学生自己去探索;并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分析被新的法律事实所推翻。这就迫使学生改变在可控教育环境下那种抽象价值判断的思维模式,从具体案件的各种利益权衡中去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案件事实,自己动手去检索法律,主动与教师、同学一起讨论法律认识问题。从而使学生的实践性思维能力、开拓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等得到充分的启动和锻炼。事实证明,实践教学不仅增加了法学教学的渠道,而且是弥补法学教育体系中注重和体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方面不足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三)实践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与学双边互动的教育方式,它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是主体,教育者创设的各种教育环境必须通过受教育者内在因素的相应作用才能为受教育者所接受。因此,如何有效地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选择教学方式和方法首先要考虑的方面。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由于其本身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它需要系统地从外部向学生灌输,因而适宜于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方式。在这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绝对主角,其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进度等完全由教师掌握,学生只是被动地去适应,其主体地位很难得到体现。因此这种学习方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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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以外在的奖励措施和强制手段,如:未来美好前景、学历、学位、三好学生、奖学金等的鼓励,考试、学分等要求的压力。而学生的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培养,由于难以具体量化,很难构建起科学而行之有效的奖励机制和督促机制,容易被学生看成软指标,如果仍然靠这种由教师牵着走的教学方式,就很难激发起受教育者内在的矛盾运动,教学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式。无论是课堂内的模拟角色训练,还是课堂外的案件代理,学生都是处于主角地位。教师在这里只是指导者(或帮助人),教师一般不直接向学生提供具体的答案,而实际上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也许也没有准备有真正的答案,教师只是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怎样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寻找有利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这种教育方式突出了学生学习主体的位置,使学生成为了学习的主人,从被动学习变成主动学习。因此,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来说,实践教学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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