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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章 设计变更监督和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规范和及时正确处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及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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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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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甚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及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以外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如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代建(如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实施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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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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