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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也适用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价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合同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合同价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合同价的构成。

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约定条款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材料市场价差只计算税金,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基础。

费用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实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对于不宜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或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洽商调整的方式定价。

对于定型设计住宅工程,可以采用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形式定价。

对于房屋装修及修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七条确定工程承包价的合同可分为:

一、固定总价合同

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可在工程合同价中适当考虑价差等风险因素的工程。

二、总价可调合同

适用于工期一年以上,需要调整价差的工程。

三、单价合同

适用于预计工程量与实际可能有较大出入的工程。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三、按预算定额项目划分与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清单;

四、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其价差处理方法;

五、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预付款的拨付比例。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标底必须与发包内容、招标条件、合同条款相一致。

标底应以现行的预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标准为基础并依施工条件做适当调整。

标底价不应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并在招标前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必要时,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十条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如对招标工程的工程设计、合同条件提出修改建议,可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的工程在评标、定标时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其中标价一般控制在标底±5%范围以内,不得随意压价。

第十二条工程直接费的计算方法

工程直接费一般采用单位估价法计算,对于价格变化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如下办法:

一、按现行预算定额基价计算基价直接费,再乘以报价期对基期价差调整系数。价差调整系数可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差调整系数计算,也可按招标工程或类似工程的工料机分析表和所在地的工料机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

二、按招标工程所在地区的工料机价格和相应的现行预算定额编制单位估价表计算。

三、按各地区、各专业部门现行规定的其他方法计算。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价的计价依据

一、现行预算定额应是工程合同价的计价基础,编制标底或施工图预算时如发现预算定额与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出入较大,确需调整时可适当调整,按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工程对于确需调整的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列入合同条款之内。

二、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季度发布价格信息或价格指数,以适应造价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

三、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补充定额,并将发布的补充定额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四、要加强企业定额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制订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企业管理并注意经常积累工程经济资料,分析研究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定额水平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资料;分析研究提出对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做好施工合同的认证、鉴证工作,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工作或参与施工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款预付。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预付工程备料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陆续扣回。甲方如不按协议预付工程备料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甲方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费用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价差处理办法。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合同价的影响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期在一年以内,在工程中标价或甲乙方商定的工程合同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的,竣工结算时不再另外计算价差。

二、合同约定在竣工结算时另外计算价差的,甲方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 信息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价差。对于次要材料价差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适当测定系数予以考虑。

三、主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价差。

四、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价差。

第十八条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施工洽商连同造价增减的计算,有关双方一般应由两人以及造价工程师签字。造价增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代表审定执行。甲方代表如有异议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裁定。

第十九条工程费用索赔。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不论是乙方向甲方索赔,还是甲方向乙方索赔,对于索赔事项要及时做好完整的可靠的资料记录。对于索赔费用的计算,一般宜采用分项法,即按引起索赔费用的项目分别逐项计算。

第二十条工程合同价的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工程合同价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

二、按月结算,即实行月初预支,月底结算,竣工后做竣工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按工程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做竣工结算。

采用哪种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均应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

不论工期长短,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5%。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由甲方的造价工程师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协商一致,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负有监督责任。国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当地或工程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经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聘请资深的造价工程师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负责办理调解甲乙方提请调解的争议问题。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合同价的争议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发挥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管理工程合同价方面的作用。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经办的工程合同价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证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属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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