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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建设工程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7]223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搭设、使用临时职工宿舍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将职工宿舍作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搭设、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四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根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情况,生活区与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生活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职工宿舍的选址必须符合安全、消防间距的有关要求。

2、职工宿舍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 - 1 -

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

3、职工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4、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构)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

第五条 搭设的基本要求

1、搭建职工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符合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职工生活,有利职工健康。

2、职工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配式活动板房,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禁止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职工宿舍。

3、建设工地使用的活动板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禁止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宿舍搭建严禁利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4、职工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硬化措施。

5、活动板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编制的方案进行搭设,搭设完毕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在活动板房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板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企业必须做好对活动板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施的基本要求:

1、职工宿舍内应设置高于地面不少于30厘米的铁制或木制2米×0.9米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并做到每人一床,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9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在保证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情况下,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设置通铺。不得将工具、用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混杂堆放。

2、职工宿舍内应统一配置贮物柜、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吸顶摇头扇或壁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3、职工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严禁私搭乱接电线。职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电器。

4、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5、职工宿舍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6、职工宿舍区内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7、职工宿舍区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设施内。

8、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9、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要求:

1、施工总包单位对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负总责。依法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2、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3、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男女混居和无关人员入住。

4、建立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并与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室内保持整洁。

5、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施工单位应将职工宿舍设置作为建设工程安全开工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交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必要时,可延长办理工作日,到现场查看。

第九条 严格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设局在核

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把建设工程职工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处。

第十三条 将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列为施工现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在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XX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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