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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天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并完成某项研究工作,对所研究的课题及本人独立完成的论文应当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第四条 博士论文的要求:应是在导师原则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应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的选题

第五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既使所学理论知识进一步融汇贯通和应用,又使研究生的实践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论文开题报告则是保证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因此,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选题报告制度。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内进行并完成;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内进行并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台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推迟。

涉密论文的密级申请须在论文开题之前,由导师或者研究生提出申请,提交台保密委员会审批;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将其界定为“涉密研究生”,纳入我台涉密人员管理范围;此外,若是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小论文由于涉密,不能公开发表,由学位会主席决定该生申请学位所需满足的科学研究成果条件。

1 第六条 选题报告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报告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阐述所选论文题目的背景及意义;

明确论文是属基础研究还是工程技术、应用研究或其它类型(一旦开题,一般不再修改论文类型,若是修改,需要研究室重新组织开题);

提出论文的具体实现方案并进行论证; 论文的预期结果和水平; 提出完成论文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七条 论文选题报告应由学位申请人本人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再由研究室(或同级部门,下同)组织在室范围内进行报告,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导师和研究室签署通过意见后,方可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第八条 对有争议的论文选题,可另请若干位台外同行专家进行审议。如仍存在争议,而主要指导教师在认真考虑不同意见后,坚持认为该论文选题可行,可同意继续进行论文工作。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论文选题并报告。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九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科学院大

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及上海天文台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台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具备的科学研究成果条件: (一) 2016年秋季学期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以下标准:

1.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一般应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当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时,允许申请答辩人为第二作者,下同)并以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在 SCI、EI、ISTP三大检索上;或发表一篇相应的论文并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方能进行论文答辩。

2.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过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方能进行论文答辩。

3.对从事工程技术、天文技术与方法研究的研究生,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答辩人必须至少已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过两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发表一篇相应的论文并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包括是获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方能进行论文答辩。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必须至少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被收录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已有授权的应用专利一项才能进行答辩。

(二)2016年秋季学期之后(含秋季学期)入学的研究生执行以下标准:

1、天体物理

申请天体物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SCI论文(有审稿制者)。

申请天体物理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一项。

2、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

申请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 3 正式录用函)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发表一篇相应的论文并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其中至少有一篇论文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在 SCI、EI、ISTP 三大检索上。

申请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

3、天文技术与方法

申请天文技术与方法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发表一篇相应的论文和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一项;或发表一篇相应的论文和已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并取得获奖证明书。其中至少有一篇论文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在 SCI、EI、ISTP检索上。

申请天文技术与方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学期间应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或接受(有正式录用函)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并取得获奖证明书。

从事具有保密内容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开题时应由导师向研究所研究生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不受论文发表篇数限制。

注:申请各个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已受理的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导师署名排序不计在内)。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署本培养单位名称外,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论文完成后,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的一个月前,向研究生管理部门递交学位申请书和论文。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由台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以天文台的名义聘请。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五至七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两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4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内容包括: 1.论文在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水平。 2.论文有无新的见解或创造性成果。 3.论文中的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论文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5.论文是否达到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 6.论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辩。

第十七条 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台学位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时,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答辩秘书或台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完毕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台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在答辩日期前两周,将论文和举行论文答辩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答辩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各研究部门相同学科,答辩委员会委员应该尽量统一)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3-5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当有外单位专家。但若答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4人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办理论文评阅和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论文答辩除密级规定需保密之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论文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答辩是否合格、论文的成绩及建议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等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 5 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补充说明:

1.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论文答辩组织者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等。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3.答辩人(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会人员提问和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硕士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博士一般不超过30分钟。

5.论文答辩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导师或研究生管理部门介绍答辩人的简历、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学习成绩、论文情况等;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 6 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包括良好)以上方可建议授予学位。

6.答辩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结束。

学位初审

第二十四条 台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审查: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学位论文评阅书;

3.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4.学位论文摘要。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台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同时,还应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培养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培养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缓议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且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中有效申请学位时间规定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台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撤销学位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8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同等学历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仍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台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沪天发教字〔2014〕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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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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