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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二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院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负责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议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负责制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议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

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院系、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教务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1.5者。

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授予通知

学位授予通知

授予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条件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

学位授予仪式注意事项

学位授予仪式具体要求

学位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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