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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本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本所为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学位授予单位。本所培养的研究生由中科院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所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理学学科专业有凝聚态物理和光学;工学学科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学工程、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电路与系统和计算机应用技术6个专业。本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理学学科有凝聚态物理和光学2个专业;工学学科专业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学工程和电路与系统4个专业。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详细论文摘要评审等几个方面,学位申请前,应符合本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中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其中博士生要事先通过预答辩,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硕士论文6册,博士论文7册),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3、论文详细摘要2份(A4纸约10页,4000字左右),内容包括论文章节目录、本人主要工作及结果、发表论文目录及导师签属意见;

4、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通知)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时间

1、本所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每年12月份)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本所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二个月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博士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进行公开预答辩。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可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果预答辩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应在做出相应修改后再申请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答辩。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本所学位委员会确定,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需经本所保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3名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学术评语(密封传递)。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所人事教育处将另外再聘请2位专家进行评阅,若累计有2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5名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2名为外单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在15天内写出学术评语(密封传递),如有1-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所人事教育处将另外再聘请2名本学科专家进行评阅,若累计有3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后,重新申请论

文答辩。

第十二条评阅人应在15天内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较为写出详细的学术评价,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价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硕士论文有无新的见解,博士论文有无创造性成果;

2、所述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3、论文中的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学术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贡献;

5、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所人事教育处组织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和5月至6月各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需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后确定。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本所保密办公室审批后,由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具有正、为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人组成(至少有二位外单位同行专家),成员为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的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或相当职称)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博士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填写有关表格。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教育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博士生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及其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学位初审

第十九条所人事教育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2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所人事教育处分别于每年2月28 日前和6月30日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对拟授予学位的人员还需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最后1个周六和7月第1个或第2个周六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发放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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