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一、种类: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且已出现过 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 IV 级以下(不含 IV 级)】、癫痫。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中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所导致的 II 度以上的心衰,复杂性心律失常;慢性房颤, III 级以上室早。
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衰竭而引发的合并症(高血压、低钙血病、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肾病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的甲亢、甲亢合并 III 度以上的凸眼、甲亢合并甲亢心脏病、正规治疗治愈后又复发的甲亢。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糖尿病(正规治疗一年以上,在定点医院每月至少一次空腹血糖,一次餐后血糖,每三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
6、高血压病 II 期以上(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
7、消化系统疾病: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的未愈溃疡。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
9、癌症门诊放、化疗。
10、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一年以上且出于活动期(血沉快、C
3、C4低等)。
11、其他:不属于以上疾病种类的较罕见长期慢性疾病。
二、有关规定:
1、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填写门诊慢性病申报表,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并由单位汇总后按时间要求统一向劳动局医保科申报。
2、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本统筹地区1-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
3、劳动局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专家每年进行二次鉴定(4月、9月)。经鉴定凡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于申报次月到劳动局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