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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基层探索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改革的基层探索

刘玉杰

访谈对象: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段恩雄

法周刊:您是吉安县法院审委会的主持人,请您谈谈对审委会改革的看法?

段恩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提出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选择,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实践经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自身优势。但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该制度弊端日益显现。

按照《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正实施改革部署。这也促使我们思考,司法改革是静待其他法院改革成果,还是先行探索?我们认为,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可有机结合,基层可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先行进行改革创新实践,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源头活水。

法周刊: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们进行审委会改革探索的?

段恩雄:尽管审委会未从根本上影响到法官独立办案,但随着法治社会发展,审委会制度还是表现出一些缺陷。

审委会职责范围不明确。近3年来,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逐年上升,2011年47件、2012年57件、2013年65件。一方面,审委会恐成为法官规避错案追究风险的避风港;另一方面,委员深陷其中,无暇分身办案,审委会失去了统一法律适用、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等功效。 委员履职能力有差异。有的委员长期不办案,对审判工作生疏。有的长期从事单一审判业务,对其他审判业务不熟悉。加之审委会讨论制度上不尽完善,就可能造成有的委员在讨论案件时说不出话,或者说不到要点,跟风随大流,影响审委会职能发挥,降低审委会权威。

委员责任追究不清。审委会集权行政化导致审判权力由法官向院领导、庭室负责人集中,形成案件的“审权”和“判权”分离,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还导致权责不明,模糊了办案责任界限,难以准确地实行责任追究。

当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使司法职能和责任归位。我们设想通过规范审委会职能,突出法官、审判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以促进司法公正。

法周刊:针对以上问题,吉安县法院做了哪些探索?

段恩雄:改革审委会制度,是在坚持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基础上,让审委会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最大程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为此,我们的做法是,放权,还判权于审判组织。压缩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防止合议庭或分管领导为了推卸责任,将不属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推向审委会,也推动法官独立办案。建立拟讨论案件分流和过滤机制,由过滤小组审查分流拟讨论案件,减少审委会案件讨论数量。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运行动态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反馈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案件即使不上审委会也能得到公平正义的审理。

转型,强化委员指导职能。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比例,加强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重点明确委员和专职委员履职范围、方式,要求委员开示范庭、办示范案、庭审观摩,对审管办已评查案件反评查,开展审判态势分析、涉诉情况调研等工作,强化委员对审判的指导监督职能。 提效,增强委员履职能力。审委会实行例会制,单月10日、30日、双月20日召开例会,无讨论议题则安排学习,以委员学习带动干警学习,建设学习型法院。明确委员回避情形、表决方式、责任追究方法等,确保了审委会案件讨论质量。还增加了审委会决议执行内容,要求审委会决议合议庭及其他各部门必须执行,审委会作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反映在裁判文书中,确保了审委会决议的权威性。

法周刊:下一步,在推进审委会改革方面你们有什么打算和展望?

段恩雄:目前,我院审委会改革工作做了一些尝试,下一步还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下,严谨推进。

完善委员遴选机制。弱化审委会案件讨论功能,强化审委会咨询监督功能。拟对新增委员实行竞争性遴选,扩大遴选范围,从全院符合任职要求的非领导职务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推动审委会的专业化。

设立专业化审委会。探索设立不同审判领域的小审委会,如民事审委会、刑事审委会、行政审委会以及执行工作委员会。根据每个委员某一审判领域的优势,合理分流至不同专业审委会,提高审判工作质效。

拓深专职委员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专职委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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