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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公司)1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守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部门主管负责制,各部门主管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工作实行公司、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和科学技术的等多种手段,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总经理任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二)项目、部门、班组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部长、班组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三)安全保卫处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项目、部门、站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五)劳务分包商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与项目、场、站按年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生产安全管理,全力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一)认真搞好“三级教育”,即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做好安全基础工作。

(二)搞好员工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抓好经常性和季节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开展安全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自觉性。

(五)利用广播、标语、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增强员工的 安全观念。

(六)积极发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生产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门、班组应当成立义务消防队、抢险队等应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予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项目、部门、班组不得与员工(或从业人员)签订免除生产安全责任的合同、协议。

(三)项目经理部与协作商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劳务分、承包 合同中载明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参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五)各类库房、厂房、修理场所、施工场所必须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六)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对没有安全设计或者安全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施工组织计划不得批准实施。

(七)制定适应项目、场、站、班组安全管理的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特殊作业过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在工作中使用。

(十一)禁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领导报告。

(十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施工。因技术革新或者条件限制,需要变更安全设计的,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各分项工程组织施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地特点,设立明显的施工标牌或者安全宣传标语。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安全员监视险情,纠正违章。

(五)施工现场要符合安全规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和人身伤害的坑、沟、池、井要设置警示牌或围栏。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可靠,当有危险时,要及时加固改造。

(六)施工现场的构筑物必须紧固、牢靠,发现损坏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七)施工现场影响人车通行安全的,应当布局合理,保证交通,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或岗哨。

(八)当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场所作业或者相邻作业时,可能相互危及生产安全,相关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调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做好协调工作。

(九)当在隧道、井下施工时,防尘、防水、防缺氧、防垮塌等安全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十)高温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暑、降温、防火、防灼伤等措施。

(十一)高空作业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安全帽和保险绳),禁止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十二)下挖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及走向。作业时采取防护措施。

(十三)因大风、大雨、大雾、洪水等自然因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但必须排除因停止作业所引起的不安全因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用电要求。

(十五)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司《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大型爆破或者在人口稠密的村镇、水库、桥梁、名胜风景及其它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必须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交接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不得建于有山洪、滑坡、地下水活动或者电线的下方以及有其它危害、危险的地方。

(四)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区域和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库房,必须按规定采取防雷击措施。

(六)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员工管理、守护。

(七)储油罐、储油桶、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等禁止曝晒,储油罐必须安装呼吸阀。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一)从业人员发现危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领导报告。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领导,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处置整 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项目对暂不能及时处置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检测监控,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

(四)告知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范围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预警信号及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爆破器材、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被盗、丢失、以及其它可能危及社会或者单位不能处理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按规定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违规同库存放、同车运输或者作业场所共堆共放爆破器材。

(二)超量运输、超量储存爆破器材。

(三)爆破器材被盗、丢失、转让、转卖、赠送或者违规使用。

(四)违规储存爆破器材。

(五)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爆破器材、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造成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被盗、丢失。

(七)员(民)工居住的危房。

(八)员(民)工居住的具有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威胁的危险地带。

(九)在不良地质条件下施工作业,可能造成塌方、滑坡、漏水、冒顶或者存在的其它危险。

(十)施工作业使用的脚手架、防护支撑等发生松动、倾斜、变形及其它危险。

(十一)爆破作业。

(十二)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场、站在生产活动中,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或者施工作业场所、设施出现的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住房要求: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建于悬崖、松石、塌方及洪水、泥石流易冲击或者高压电线下以及有其它危险地方。

(二)栋与栋之间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

(三)用电线路走线合理、正规,安装的接插件要统一,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四)禁止生活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危险炉具。

(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六)禁止租用危房住人。

(七)要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配足灭火器材。

(八)安排人员昼夜值班。

第十八条

工地机具停放安全要求:

(一)指定安全、可靠、便于守护的场所统一停放。

(二)停车时车头必须朝向便于输散的方向。

(三)禁止在停车场加油或从油箱往外吸油。

(四)禁止在停车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不得在停车场维修作业。

(六)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职工守护。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类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各种机械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二)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维修,不具备修理条件修理技术的不准乱撤乱卸。

(三)拌和楼等大型施工设备转场、撤卸、安装,必须制定转场、撤卸、安装方案,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必须亲自指挥并负责安全工作。

(四)各类机具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并保证良好有效。原有的安全设备需要停用、撤除的必须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五)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应当及时清理出场。

(六)各类机具设备进行改装、改造时,必须按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装置)。

(七)各种电缆、电线架(埋)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充分考虑人、畜安全和防止鼠咬、虫蛀、潮湿、高温、腐蚀及其它危害因素。

(八)各类机具设备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必须按规定持有上岗证、操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

(一)公司每季度(省外工程半年)对项目、场、站的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项目、场、站应当随时加强安全监控,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自查,并作好记录。

(二)对上级检查中指出的隐患和自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时,应当及时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发生、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组织救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接到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报告时,应当依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人员死亡、多人重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责任事故时,分公司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六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内部治安管理,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经理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

加强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妥善处理内部矛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杜绝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为单位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为社会稳定尽职尽责。

第三十条

社会治安责任目标由分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

第三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

(一)治安责任人必须把工作稳定和治安稳定提上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要选配思想好、政治合格、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干部做保卫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培训、教育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保卫干部在维护政治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治保会、调解会、义务消防队、护卫队等群众性治保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奖惩办法,根据本年考核情况,依照当年签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有关奖惩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功绩者,公司奖励100~1000元,有特殊立功表现的,可以按规定记功,奖金可以超过1000元:

(一)有效防止一次火灾事故的;

(二)有效制止一次恶性案件发生的;

(三)有效防止一次伤、亡事故发生的;

(四)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案件侦破重要线索的;

(五)抢险、排险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六)保护公司财产,有重大贡献的;

(七)查破一起盗窃案件,按追回财产价值的20%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当查破的案件不能直接计算价值时可按其相当价值或视功绩情况决定奖励金额;

(八)安全、治安工作中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事故后果的可由项目、部门、班组或者安全保卫处直接给予50~200元罚款、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作业: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听劝阻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安全装置、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具、用品的;

(四)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作业的;

(五)违章指挥或者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六)酒后、穿拖鞋驾驶车辆、操作机械的;

(七)无证私自驾驶车辆或者操作机械的;

(八)把车辆或机械擅自交给他人驾驶、操作的;

(九)违反车辆、筑路机械有关牵引规定的;

(十)违反机动车试车规定的;

(十一)违反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将使用车辆、机械或者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用于教习的;

(十四)违反爆破器材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

(十五)私自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危险炉具的; (十六)私自占用、阻塞消防通道的; (十七)故意损坏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 (十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线的; (十九)不按规定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的; (二十)其它违反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赔偿事故实际造成损失的10%~30%,可以并处罚款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故(事件)责任者,应当赔偿事故实际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处罚款200~1000元。

(一)擅自把机械、车辆交给他人操作驾驶的;

(二)无证私自驾驶车辆或操作机械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安全装置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用于教习的;

(五)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安全装置设施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私带、赠送爆破器材的;

(七)侵占、盗窃、盗卖、诈骗、哄抢公私财务的;

(八)殴打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务的;

(九)阻挠排险、抢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

(十)其它由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公私财务损失,人员伤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的。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查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表彰、奖励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8-1-1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库房管理办法1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1

公司节能降耗管理办法1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办法(公司)1
《安全管理办法(公司)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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