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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1.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降低资金管理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二、管理原则

第三条 资金集中管理、优化配置原则。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发挥资金统一调控优势,盘活内部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财务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配置资源,强化管理。

第五条 强化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按照“年目标、月预算”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确保年度现金流指标的完成。

三、现金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原则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财务部门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此外,为保证资金安全,降低资金风险,各单位送交银行款项时,必须有相应的安保措施,不得单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严格现金收支业务,做到先凭证后支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取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监测,谨防伪币,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第九条 及时在金蝶系统录入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不得出现贷方红字;每日编制现金盘点表,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财务科长应不定期进行抽盘,月末必须进行监盘,且须在盘点表上签字。

第十条 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台账,记录支票使用情况;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先加盖印鉴备用。 第十一条 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转入个人工资账户或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强化对备用金的管理。各单位要完善备用金管理制度,做到按月核对、及时清理。每年年底必须“先清后借”,严禁长期挂账。 第十三条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现金安全,各单位借支备用金、费用报销及各项收款,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若有大额现金需求,应先拟定用款计划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承兑汇票管理应比照大额现金进行管理,充分保障其安全。

四、外部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有贷款、承兑汇票业务的可保留一般存款账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在商业银行只允许开立工资户及报销专户,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第十七条.单位因业务需求开立账户的,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十八条.单位对于已开立的账户,要妥善保管其印鉴卡, 并及时对账。

第十九条.单位对开立的账户应进行妥善管理,对于后续无业务、超过三个月无往来等长时间无业务的账户,要及时进行销户。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须充分保证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集中度,在各外部银行的资金收入须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财务公司;须充分保证在厂内银行的资金集中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本单位的结算账户,不得截留和挪用,杜绝“小金库”存在。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各单位须将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逐一核对,对每个账户逐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科长审核签字;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次月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对超出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特殊事项,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后,可在指定的外部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若需出具存款或者资信证明,需提前七个 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流程审批。

四、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收承付结算管理 1.托收承付结算范围: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业务:纳入内部结算系统单位之间 的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以及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资金结算;不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业务:严禁各单位代办托收及其 他形式的代收代付业务,对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太紧密的辅助性和服务性等项目、以及存在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的结算业务,可通过财务公司采用内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通过托收承付办理;跨年事项,未经双方认可,原则上不办理托收承付。 2.结算时间规定:托收承付每月共计办理三次,托收结算日按照当月底前第5个有效工作日依次向前推,每周一次,承付结算日为托收结算日的次日;各单位严格按照托收承付结算规定的时 间及时进行单据传递。

3.结算单据要求:各单位在办理托收时要严格审查本单位的各种结算单据,必须做到所用结算单据正确、单据所记载内容填写完整,加盖财务结算章后按规定要求传递。

4.承付要求:各单位在承付时原则上不得拒付,如有异议, 应先承付,再向有关部门申诉,债权单位凭仲裁书及相关手续重 新办理托收,由财务部负责监督执行。对需要以承兑汇票结算的 单位,付款单位应在每次办理托收前,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认 可后,不再办理托收。

5.托收承付结束后要求: (1)对于托收承付结束后仍然尚未结算的,本月不再进行入 账,均进入下月结算;年末时按照决算文件执行;(2)各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约定结算期、结算方式,严 禁跨结算期结算;(3)对于新产品或者新业务应在一至两个月内办理结算,不 得拖延结算时间;对于涉及新产品价格有争议的,可提请财务部 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通过托收承付结算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为减少各单位之间资金相互拖欠,加快资金周转,对于托收承付以外的结算,内部单位可以通过财务公司采用内部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日常外部结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月度资 金计划安排,合理进行外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临时性调贷、资金周转困难等资金紧张 的特殊企业的资金支付,各相关单位应报送其一把手审批签字的 资金付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支付。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依靠公司整体实力,财务部统一争取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内部各单位进行信用评级。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内部信用评级每年评定一次。充分利用公司整体资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根据内部授信额度对各单位提供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贷款通过厂内贷款的形式发放,各单位应做好资金安排,合理筹划贷款期限;对于厂内到期贷款,借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按照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在超授信额度时仍需贷款的,须提交经由单位经营层讨论一致的资金盘活等解决方案,报财务部审批;经同意追加授信后,贷款利率上浮30%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贷款严格按照《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 司担保(委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进行融资,如有特殊需要,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融资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融资的,需在财务部进行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购买任何形式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承兑汇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每月4日上报月度资金使用申请表,在其预算范围内安排资金支付,确保月度及年度经营性净流指标的完成。预算完成情况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商业银行开户的,按每个违规账户300元考核该单位财务科长。

第四十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每次考核财务科长及责任人100-3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会计岗位,涉及违纪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存款管理规定以及未经批准通过外部银行支付资金的单位,考核该单位负责人500元,财务科长300元;对未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的单位,考核直接责任人100元;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的单位,除追回私存私放资金外,考核该单位负责人1000元,财务科长300元,具体责任人300元。涉及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因自身预算控制原因在托收结算过程中出现账户透支的单位,每次考核财务科长100元,考核透支单位每次不低于300元。对连续两次出现托收透支的单位,暂停一个月的托收结算,暂停期间不停止承付。

第四十三条 对代办托收及其他形式的代收代付业务,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财务科长的责任并依据代办金额予以不低于10%的处罚,同时取消代办单位托收结算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争议的事项强行办理托收而影响结算正常进行的,对财务科长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在承付时,因双方有异议一直得不到 解决,耽误公司整体托收承付进度,对双方财务科长先各考核100 元;仲裁后,追加对过错方的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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