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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运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监事会运作规范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范。

第2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组成及权利:

第3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4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5条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检查权、监督权、告诫权、提议权、提案权、诉讼权、知情权、调查权。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6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8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9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10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1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1)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2)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3)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12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13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通过。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14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附 则:

第15条 本规范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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