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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其他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实验室设置批准文件;

3.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4.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5.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6.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需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86号令)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 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 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 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九、许可程序

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站(www.daodoc.com),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完成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daodoc.com)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

一、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此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

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www.daodoc.com)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站(www.daodoc.com) “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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