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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新疆社科奖)评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届评奖工作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联社科成果评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联评奖办)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委会经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权负责评奖工作。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新疆社科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新疆社科奖获奖成果的入选,确定获奖成果的等级;

(三).研究决定新疆社科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评奖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社科奖的申报、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参评成果的年限

每届评奖的参评成果必须是规定年限内发表的成果。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成果,经时间和实践证明确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经应用部门确认,可补充申报。 第八条 参评成果的作者

(一)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包括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二)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以整体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九条 参评成果的类型和内容

(一)以下类型成果均可申报:

1.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6000字以上)、研究报告等;

2.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3.在国家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等。

(二)以下情况不属于申报参评范围: 1.教材;

2.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

3.工作报告、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回忆录等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4.原著属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译著。

(三)同一专题且有较强系统性的个人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申报参评,申报参评但须符合规定的参评成果年限规定;非同一专题的个人论文集和非个人论文集,只能以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参评;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著作既可按多卷本申报参评,也可按单卷本申报参评,但需符合参评成果年限规定。 第十条 参评成果的其他规定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申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除须经作者所在部门上一级保密委员会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外,原则上不能参评。

(三)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奖励的成果再提出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评委会终审,直接授予本届评奖的荣誉奖。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的回避

(一)为保证公平公正,每届评委会委员应从当届不提交个人参评成果的学者中遴选。

(二)在职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不能申报。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奖项设置

(一)每届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

(二)获奖总数为每届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0%~25%。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10%和30%。

(四)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该届总奖项的2%,两者均不占总奖项比例。

(五)青年佳作奖是等同于三等奖的独立奖项;青年佳作奖获奖作者(包括合作者)的年龄界限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第十三条 参评成果的条件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三)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二)二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较大影响或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较大的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四)优秀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作用的研究成果。

(五)荣誉奖:成果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奖励的;而且有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六)特别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在国内有重大影响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评奖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评审的条件、程序、组织和终评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实际获奖成果总数不得高于《评奖办法》规定的比例。

(三)严格掌握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选标准,一等奖和二等奖达标成果不足的,名额可空缺;高一等级奖项空缺的指标,可调剂到低一等级奖项中。

(四)在获奖项目中,针对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占较大比例。

(五)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方面有创新的成果应得到特别鼓励。

(六)兼顾专著、论文、专题报告(调查研究、政策研究)、普及读物、编著、译著、工具书等不同类型的成果;兼顾各学科、各不同研究方向的成果;兼顾地方、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以及各研究单位、教学单位、实际工作部门等不同单位作者的成果。

(七)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基层作者和少数民族作者用汉语写作的成果优先入选。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比例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每届总获奖比例。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评奖的程序

(一)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新疆社科奖评奖的基本程序是:申报→登录→资格审查→初评→复评→终评→公告→复核→政府批准→表彰。 第十八条 申报点的设立

(一)设立申报点须经正式批准、公布。具体事宜由评委会办公室与各学会、各单位协商。

(二)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

(三)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自治区党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等单位,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自治区其他院校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申报点。

(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

(五)各地州市在当地社科联设立申报点,没有成立社科联的地州市在当地党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六)评委会办公室直接设立一个申报点。 第十九条 申报点的职责

(一)各申报点直接对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点负责接受申报成果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申报成果上报评委会办公室,但不承担参评资格审查和初评任务。

(三)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参评成果的登录工作。 第二十条 成果的申报

(一)申报。参评人员向本人所在学会或单位设立的申报点申报,未加入学会的人员,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点申报。

(二)填写申报表。

1.申报成果须填写统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X届哲学社会科学奖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1份原件、4份复印件); 2.申报表可复制,也可从新疆社会科学网下载。

(三)提交成果材料。

1.申报参评须提交成果材料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2份,个别专著成果可提供1份原件);

2.有证明其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也须提交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1份);

3.提交的申报成果不论是否获奖,原则上均不退还。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参评成果,还须提交不少于500字的汉文摘要和汉文目录(各级标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申报人和申报数量规定

(一)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一律以成果发表(公开发表、内部发表、结项)时的署名为准。

(二)参评成果必须以成果作者名义申报。署名多人的成果为联名成果,应联名申报;署名集体的为集体成果,应以集体名义申报。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中的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视为成果作者。

(三)联名成果申报要征得前三位作者的签名同意;集体成果申报要征得该集体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四)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编者)提出申报,或由其书面委托第

二、第三作者(编者)申报。

(五)个人成果申报参评,以1项为限;联名成果申报参评,以2项为限(含个人单独申报的1项在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申报参评,数量不限。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登录

(一)各申报点将参评申报材料及登录数据报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所有申报参评成果的汇总、登记、造册和归档。

(三)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具备参评资格的成果进行分类、分组和统计。

(四)成果分类按形式与类型分为专著、论文、专题报告、对策研究、编著、译著、工具书、宣传读物、科普读物、其它等;按学科分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重要研究专题,与各学会和学科复评组对应。 第二十三条 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

(一)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在初评阶段进行。

(二)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包括: 1.是否符合有关评奖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2.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申报成果的相关信息一致;3.成果作者是否与成果署名一致;

4.是否符合关于申报人和申报数量的规定; 5.申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

(三)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1.对被列入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成果进行复核; 2.审查是否有申报数量超过规定的情况。

(四)经审查不具备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不计入实际参评成果总数。 第二十四条 初评组的组建

(一)初评组由评委会授权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二)初评组主要依托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组建: 1.设立申报点的学会,均可设立初评组;

2.对属同一学科、专业相近、申报成果较少的学会,可以合并组建初评组;

3.根据需要,可以指定相关学会联合组建初评组。

(三)乌鲁木齐地区的各社科单位(社科院、党校、高校等)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组建初评组;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高等院校,可以申请组建初评组。

(四)各地州市社科联可申请设立初评组。如申报成果不多未申请设立初评组的,应将申报成果直接送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安排组织初评。

(五)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西安陆军学院乌鲁木齐边防干部训练大队等可申请组建初评组。

(六)设立初评组须经正式批准、公布。具体事宜由评委会办公室与各学会、各单位协商和落实。

(七)初评组一般由5~8名评委组成。

(八)初评组成员的有关选配条件:

1.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资格; 2.评委中至少有1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

3.组长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会领导担任。

(九)初评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评审,其评审的成果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分配。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成果的分类情况,将登录后的全部申报成果分配给既定的各初评组,分配时以学科和专业内容分类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初评的任务和要求

(一)初评的任务:

1.对申报成果进行参评资格审查,剔除不具备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确定正式参评成果;

2.对参评成果作出基本评价;

3.对参评成果进行初选,推荐其中的60%,淘汰其中的40%;4.统计工作由初评组指定专人负责;

5.对推荐参评成果的学科分组提出建议。

(二)初评的要求: 1.择优推荐;

2.初评只确定是否推荐,不涉及奖项等级;

3.初评要确保推荐成果在参评资格方面真实准确,并在初评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六条 初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评委审读。由初评评委对本组的申报成果进行集中审读。每项成果的审阅评委应不少于3位。

(二)资格审查。提出申报成果参评资格审查意见,将符合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送评委会办公室。

(三)评委评语。评委应为每项参评成果填写《初评成果审读意见表》。 《审读意见表》的主要内容有: 1.1位初评评委署名填写的评语; 2.审阅过该成果的各位初评评委的签名。

(四)无记名推荐。评委应为每项参评成果填写《初评成果推荐意见表》。 《推荐意见表》的主要内容有: 1.分项指标定性评价;

2.审读该成果的各位评委(不少于3位)以无记名推荐方式确定是否推荐的意见。

(五)初评组推荐。根据无记名推荐意见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组内评议,确定本组初评推荐成果。

(六)初评报告。由组长撰写初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初评结果和进入复评的成果

(一)初评结果不对外公布,不接受查询,也不接受成果作者的复议申请;

(二)经过初评推荐的成果为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

(三)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进行学科分类。 第二十八条 复评组的组建

(一)复评组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名,经评委会批准后组建。

(二)根据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数量和学科分类,设立8~12个复评组。复评组按照学科及专业设立,一般分为哲学组、经济组、政治理论组、法学组、民族宗教组、史志组、语言组、文艺理论组、教育组、综合组等,也可根据需要增补或合并。

(三)复评组评委从各学会、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和有关部门聘任,每组一般由8~12位评委组成。

(四)复评组成员的选配条件:

1.应是相应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资深专家; 2.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3.少数民族学者、中青年学者要占一定比例;

4.既考虑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实际工作需要,又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5.组长应由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复评的任务和要求

(一)复评的任务:

1.对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作出评价;

2.按照规定的获奖总数及各等级奖项比例推荐出各等级的获奖项目,提交终评会审议。

(二)复评的要求:

1.坚持学术标准,择优推荐; 2.复评过程中的专业定性定量评价要做到分项评价和整体评价结合、统一评价标准和评委个人评分结合;

3.确定奖项时要综合考虑突出重点、适当兼顾、同等优先的要求。 第三十条 复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评委审读。每项成果由2位复评评委主审,分别独立提出意见,署名填写《复评成果审读意见表》。评委主审意见在评委分散审读、组内交流的基础上产生。

(二)评委评分。推荐进入复评的每项成果由5位评委(含2位主审评委)进行评分,在独立审读成果和参考审读意见的基础上,无记名填写《复评成果定量评分表》。评分表在各复评组评委集中审读、组内交流基础上填写。

(三)民主评议。经过评委主审和评委评分后,由各学科组召开集中评审会,对本组的复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民主评议以各项成果的审读意见和得分为主要依据,对本组所有成果进行综合评议,让评委充分发表意见和了解本组的整体情况。

(四)无记名推荐。在评委审读、评委评分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各学科组召开集中评审会,对本组成果进行投票,无记名填写《复评推荐表》,按照规定的获奖比例推荐获奖成果。

(五)学科组推荐。各复评组按照下达的最终控制指标提出推荐意见;复评组推荐以本组无记名推荐结果为基础,结合最终控制指标规定的各项平衡要求,对本组所有符合推荐条件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本组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评的回避和复核

(一)分配给各评委的主审项目和评分项目均由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对因专业、研究方向、回避要求等原因不便主审和评分的项目,评委应及时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由评委会办公室作出调整。

(二)复评评委个人有成果参评的,在复评的各个环节评议本人成果时须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本人成果的投票。

(三)复评评委若对评委主审意见和评委评分有重大异议,或对参评资格等有异议时,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反映后通过学科组会议进行复议。

(四)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评复核组,对复评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推荐的获奖项目和有争议的成果进行复核。

(五)复评复核组由各学科复评组组长、评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二条

复评奖项指标

(一)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复评阶段各学科复评组的奖项指标分配方案。

(二)评委会办公室的奖项指标分配方案应由各组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数量决定,但须考虑各学科组之间的平衡。

(三)分配给各学科复评组的奖项指标一般分两次下达,在无记名投票推荐环节下达基本指标,在学科组推荐环节下达最终指标。

(四)复评推荐形成最后进入终评阶段的成果名单。 第三十三条

复评中的统计和争议解决方法

(一)复评过程中,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学科组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意见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学科复评组进行最后的评议推荐时,如果对个别项目意见无法统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

(三)对复评阶段遗留的其他相关问题均提交终评会解决;各学科复评组和各复评评委的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复评推荐的汇总情况和意见整理情况不再向各学科复评组和全体复评评委通报,不向外界披露,不接受查询,不接受成果作者的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终评委和终评会

(一)每届评委会执行终评职能。评委会成员即是终评委。终评工作以终评会的形式进行。

(二)终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终评委出席方能召开;各学科复评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终评会。 第三十五条 终评的任务和要求

(一)终评的任务:

1.听取初评、复评工作汇报;

2.对每项进入终评阶段成果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3.确定总获奖数量。

(二)终评的要求:

1.掌握各种规定指标和综合平衡要求; 2.严把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成果质量关。 第三十六条 终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对被推荐为三等奖、青年佳作奖、优秀奖的成果分等级、分组逐次审议,无异议予以通过,有异议的经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通过。

(二)对被推荐为二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进行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以到会评委简单多数赞成票为通过;未通过的降低一个等级通过。

(三)对申报荣誉奖和特别奖的成果进行评议和通过,对申报特别奖的成果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终评结果和公告

(一)终评会通过的获奖成果为该届评奖评选出的获奖成果。

(二)获奖项目向社会公告,在《新疆日报》和新疆社会科学网(Http:∥www.daodoc.com)刊登。

(三)获奖成果的公告期为30天。 第三十八条

获奖成果的复核确认和批准

(一)经过公告,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获奖成果为新疆社科奖正式获奖成果。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新疆社科奖正式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获奖证书”。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获奖证书设正本和副本。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的获奖证书的正本只发给第一作者。

第四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获奖者所在单位正式通知获奖结果。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四十二条 参加初评、复评、终评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和执行《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一)参加各阶段评审的评委均应遵守职业道德,秉持科学精神与科学态度,客观公正地对待每项参评成果。

(二)参加各阶段评审的工作人员,均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准确和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参加各阶段评审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评委个人意见,不得改动申报材料。

(四)评委会办公室和社科联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无权改变各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

(五)对于违反评奖纪律,不适宜继续从事评奖工作的人员,由评委会宣布取消其参加该届评奖工作的资格,予以公告,三年之内不得担任评委。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参加各阶段评审组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届评委会和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科联依据《评奖办法》制订,经自治区社科联常委会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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