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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中共XXX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的精神,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三最”XXX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科事业繁荣发展,XXX区委宣传部、XXX区社科联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我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X区社科普及基地由XXX区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建立,由区社科联对其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区社科联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社科普及基地实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区范围内有条件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条件:

1.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宣传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申报

- 1科联报送总结材料和下一步社科普及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基地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认定管理与检查评估

第八条 凡我区范围内有条件从事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团体、机构均可直接向区社科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基地建设方案,由区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与区社科联签订共建协议书(责任书),并正式授牌。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成后,应按本办法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并认真履行共建协议。

第十条 为促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区社科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社科普及基地的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社科普及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社科普及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社科联认定建立的社科普及基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区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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