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旗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让人大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多地了解全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旗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结合代表情况,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旗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和有关要求,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通知,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要求提前3天通知到代表本人。
第四条旗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及时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五条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旗人大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列席代表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常委会未作正式表决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七条旗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准时列席旗人大常委会,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先审批后准假。
第八条每次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会议结束之后,要把会议的精神实质及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到周围群众中,切实履行好代表的职能。
第九条 本制度自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XX区人大常委会邀请 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某区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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