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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现就相关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管理重要性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管理重要工程,是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政策。切实做好试点中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各地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学习《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指导意见》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分析城镇居民参保的特点,抓住工作重点。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对于城镇居民普遍关注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要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城镇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流程,积极配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应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统

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原则上由承担新农保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保机构经办;没有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城市(区),可由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保机构负责经办。各地要在现有社保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适时调整补充人员、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等措施,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着力规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09]16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各地要以方便居民为着眼点,认真执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章可循。

(一)各级社保机构在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时,应统一使用参保登记、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等相关附表和附件(附表和附件的具体样式附后)。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已经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应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附表和附件,并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办理各项经办手续。

(二)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执行。

(三)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指导本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五)街道(乡镇)劳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由社区协管员指导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选择缴费档次。

(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附表5,以下简称《资助表》),并将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资助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资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金融机构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汇总表》(附表6),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参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标准规范配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要本着急用优先、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的原则,充分考虑业务整合、数据交互、系统衔接的需要,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应与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使用统一系统支撑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逐步与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以便于完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数据的比对和核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网络向街道(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居(村)委会联网。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切实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

五、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报表统计制度是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重要措施。各地应按月统一汇总报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附表17)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附表18)。报表的报送时间、报送形式及相关要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报表一致。各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报表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归口由省级社保机构(省级有多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明确由一个经办机构)负责向我部社保中心报送为便于统计分析,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应区分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分开汇总,单独上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保机构要切实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省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数据。各地社保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访提纲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议主持词

江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晋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朔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某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

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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