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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 工程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 1 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五条 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 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

2 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及农业部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目建设任务要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利用GPS地理定位方法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卫星遥感监控。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负责)、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子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一条

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

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

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计

3 划、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省级农牧部门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并于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抄报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十三条 兑现饲料粮补助的面积,以农牧户草原使用证和县级验收结果为兑现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要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各地要切实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凡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严禁对项目建设资金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作业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资源监测及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各地按项目进展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验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并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粮食补助的;

(五)擅自变更计划、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计发[2004]10号)和《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按《细则》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对核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要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6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要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推行划区轮牧。禁牧草场必须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具体解禁标准由省级农牧部门根据《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3]13号)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提前作出解禁草原的利用方案。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在非休牧期利用草原,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采取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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