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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维放男63岁 汉族 出生:1949年10月04日住:简阳市新市镇永和村2组58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79959593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日新联系电话:15932899989

被告:丁家云

被告:吴斯林

被告:彭接友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44837.48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日下午4点三十分左右,原告在为被告丁家云、吴文娇夫妇家建房做外墙粉刷时,因二层二架的一根架栓料从中折断,从高达六米多的架桥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胸口椎体前脱位。原告摔落下来之后由被告吴斯林及被告丁家云之妻吴文娇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的伤势很重,但是住院治疗仅仅28天,因为三被告仅仅只彭接友支付15000元急诊费和前面几天的住院费后,便再也不管了,原告被迫只得于2011年9月30日好转住院。2011年12月16日由芦溪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委托,

经萍乡市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伤残七级,误工日评定为24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出院后,就作为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虽经芦溪县司法局新泉乡司法所多次耐心调解做工作,但是,三被告就是不承担责任,互相推诿,让原告的生活雪上加霜,原告受伤后,原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更陷困境(因为家中还有壹级残疾的妻子需要照料)。因三被告皆不愿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芦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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