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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状(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出生于19**年2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身份证号码:11111,电话:2222222

被答辩人:**,男,出生于19**年6月15日,汉族,农民,现住:**村,身份证号码:4444444,电话:555555。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以事故认定书未送达上诉人来否定,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事故认定书是划分和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份证据,如果对于交警部门制作的责任认定书,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认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从本案的立案、审理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历时好几个月,然而,上诉人对于事实和法律方面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仅仅在开庭审理时候提出该责任认定书没有送达给上诉人,从而来否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对此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的送达与否没有审查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人民法院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送达的责任认定书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对于该事实提出的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最

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上诉人认为**交警大队没有委托鉴定资格,从而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的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可以确定两个事实,1.答辩人完全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被答辩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并有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为确认此鉴定书的效力,而被答辩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由此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委托进行鉴定,而且对于答辩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是第一个参与事故的行政机关,交警部门委托到那里做鉴定,答辩人就只能按照交警部门的委托去事实相关的鉴定手续,而且准格尔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鉴定所的证号、许可证、专业人员、公章等为证,被答辩人并不能否认准格尔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的正确性。

其次、上诉人认为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来否定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

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应当通过诉讼中法庭质证的途径来解决。即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从一审法院审理至今,被答辩人从来没有提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的任何请求,也从未向人民法院缴纳过鉴定人员出庭的任何差旅费,人民法院也没有通知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过没有接受质询的鉴定书不可以作为证据。另外,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已经把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送达被答辩人,如果被答辩人有异议,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提出的行为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

最后,上诉人以伤残等级来否定护理依赖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专业性证据,对于伤残等级是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多少来确定等级,对于护理依赖程度是需要护理的依赖程度来确定护理等级,双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如同伤害等级和伤残等级一样,达到伤害等级并不等同于达到伤残等级,达到伤残等级就达到伤害等级,他们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也是不相等的。

三、事故不完全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主要责任不等于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事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从事故认定书上反映出上诉人违法以上两条规定,既然上诉人有违反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对于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相互的,如果没有上诉人的违章上路行为,答辩人完全不会发生本起事故,也不会因为该事故造成伤害,对于事故的认定,交警部门是权威机构,上诉人的主观推断来否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于理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从事故认定书未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存有疑点-**交警大队无委托资格到最后完全推卸责任,一直在规避现实,把没有的不沾边的都总结为一审法院不予严格审查、有失公正。被答辩人的一切强词夺理、规避现实都不能够支持其不承担法律责任。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上诉请求。

以上为答辩人的答辩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信。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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