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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没有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标准为:

(1)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照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2、致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残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已经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1)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恢复器官功能、手术整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的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按照与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8)后期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前期治疗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进一步进行治疗的医药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9)伤残赔偿金:指受害人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收入损失,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程度为一级的按100%计算,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10%计算,相邻两级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级差为10%。

(10)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或者参与社会劳动必须配备的假肢、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三名以上专家会诊及配制机构共同选定的普通适用型号的价款计算。

(11)生活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而由他人护理的费用,按照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在定残之日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和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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