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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府经济开发区赵家梁煤矿

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编 制 人:任培利 编制时间:2013年

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1.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防火制度。

2.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并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 的水量。

3.每一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管理系统,井下消防管理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皮带运输机巷道中,应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

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则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井筒的安全措施。

5.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距离不得小于80m 。

6.木料场与矿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

7.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胶带运输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设计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9.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和取暖。

10.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果确需进行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切实制定严格措施并报矿长批准。

11.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2.井下硐室不准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13.井下使用和已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

铁桶内。

14.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

15.井下严禁吸烟。

16.开采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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