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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促进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 1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 37号)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 165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教高科【2010】99号)以及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台委办【201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奉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2.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4.分类管理,逐级聘用;

5.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三、岗位聘用实施范围

1.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从2006年7月1日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到学校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

(一)岗位分类

学校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其他为辅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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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包括教育管理研究、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档案、基建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系(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各类岗位总体结构比例和岗位总量

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体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数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数(含专职辅导员)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其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5%左右。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左右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5%左右设置,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小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经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我校的岗位总量为689个,其中管理岗位124个,占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531个,占岗位总量的77%;工勤技能岗位34个,占岗位总量的5%。

五、各类岗位等级及内部结构

(一)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三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8:27:50:15设置。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

二、

三、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0:30:60;副高级岗位中的

五、

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0:40:40;中级岗位中的

八、

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0:40:30;初级岗位中的十

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不限。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在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

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

(二)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分七个岗位等级,即事业单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职员职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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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9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六、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以及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学校根据省、市对各类岗位基本条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各类岗位的数量、教职工队伍状况等实际,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l.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台州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聘用。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经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

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人的有关条件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的其他岗位分级聘用条件由学校或各系(学院、部)根据我校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另行制定。

2.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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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各级职员岗位数量、结构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岗位各级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学校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各级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七、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审定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组织聘用工作。

(三)各系(学院、部)、处(室)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按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聘用工作小组由系主任、总支书记、相关系领导、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系主任为组长;各处(室)工作小组由部门领导及部门职工代表组成。

八、岗位设置与聘用基本程序

(一)岗位设置基本程序

1.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4.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6.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发文公布。

(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和推荐;

4.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组进行审议、确认;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受聘人员;

6.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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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约聘用;

8.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备案。

九、聘期与聘后管理

(一)除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外,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在岗实际年限聘用。首次聘期为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至

年7月31日。管理岗位五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的相关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同时签订。

(三)岗位等级晋升及调整

在聘期内,因职称、职级变化引起岗位变化的,原聘期不变,可根据需要签订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的协议。

对新晋升职称的人员,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从聘任次周起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直接进入相应级别的基础等级。

对新晋升职员职级的人员,从次月起其职员岗位等级直接进入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

(四)解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聘期内有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4)受聘人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2.学校与受聘人中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聘用期满。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批准: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受聘人与学校有其它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4.出国(境)人员、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考核不合格及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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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借用人员、编制挂靠人员、待岗人员、内退人员及长病假人员,按国家、省、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首次聘用按现驭务基础岗位等级执行。

5.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岗位工资与考核

(一)岗位工资

应聘人员竞聘上岗后,在台州市人事局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岗位工资。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同时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二)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对受聘人员的德、能、勤、绩等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层干部考核和特殊岗位的考核按学校党委组织部要求或特殊岗位约定进行专项考核。

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岗位聘用工作的基本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订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宇,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条件,从严把握。要把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的条件作为反映学校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教学成果、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不得突破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和下达的岗位数额。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专业发展。

3.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劁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开展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申诉与监督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协调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室(纪委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组成,按照省、市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全程监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受理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申诉事宜,并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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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3.岗位聘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应先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提交岗位聘用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与意见报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三、若干具体问题说明

1.“双肩挑”人员的聘用问题

“双肩挑”人员指在学校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并更。

2.关于“双肩挑”人员以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聘用问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试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王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

3.专职辅导员的聘用问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同时可根据辅导员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称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以参加岗位晋级,聘任时按对应级别的下一档次聘用。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

4.关于专业技术职称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以参加岗位晋级,聘任时按对应级别的下一档次聘用:

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所聘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应情况,也按此规定处理。

5.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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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书资料、工程实验、编辑出版、会汁(审计)统计、医疗卫生、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如果这些人员已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酌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6.关于原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原工人身份人员,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7.关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至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问题

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在职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其任职时间计算至退休为止。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工资,其提高工资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8.首次聘用时岗位数量问题

首次岗位聘用时,现有正式在职在岗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经规定程序进入相应等级岗位。如现有人员已超出核定的岗位数量或岗位分级数量的,可先超比例聘用,但不得突破岗位内部级别比例,超出核准结构比例的人员按本岗位的基础岗位聘用,以后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9.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首次岗位聘用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聘任现职务之日起计算至2011年12月30日止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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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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