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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人联字[2005]41号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岗位设置要在对本单位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因事设岗。

精简高效原则。职责相近的岗位要尽量合并设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清晰明确,各岗位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交叉重叠;岗位任务量要饱满、均衡,避免畸轻畸重。

动态管理原则。岗位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可以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可划分为管理岗位(含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每类岗位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比例。

第六条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体现岗位的工作特点和等级。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机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第七条 岗位设置确定后,要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的名称、代码、类别、等级、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项目。

第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所担任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确定职员级别;非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年限、职务等级、任职时间等参照事业单位原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确定职员级别,享受该级别职员的相应待遇,不享受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因履行领导职责需要而享受的待遇,与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第九条 职员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l-6级,其中1-4级设正职和副职。

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第十条 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2级正职职员岗位不超过2级职员岗位(以下各级职员岗位数额均不含领导岗位数额)总数的30%;3级正、副职和4级正、副职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5级、6级职员岗位。

第十一条 相当于副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级副职一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副职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二条 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3-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省直所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正、副职和副职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5级、6级职员岗位;市州所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3级正职职员岗位不超过3级职员岗位(以下各级职员岗位数额均不含领导岗位数额)总数的30%,4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省直所属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三条 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3级副职-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省直所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副职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市州所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副职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4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四条 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设置4-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省直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4级正、副职和5级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4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10%、10%、50%,其余为6级职员岗位;市州、县(市、区)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4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50%设置,其中4级正、副职职员岗位各占50%,5级、6级职员岗位按省直所属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五条 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设置4级副职-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副职为5级职员岗位。市州、县(市、区)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4级副职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50%设置,5级、6级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吉林省人事厅字[2001]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两类,其中技术岗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可设置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岗位等级;普通岗位原则上不设等级。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按岗聘用,原则上一岗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一人多岗,但不允许一岗多人。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民主党派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2005年7月6日印发

吉林省公益岗位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查报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材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讲话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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