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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整顿实施方案(改)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左中旗建筑市场综合执法

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精神,结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专项治理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规范市场秩序,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进我旗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使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使违法建设问题得到解决;加大市场准入和清除力度,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整顿范围

经2014年对我旗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情况做全面监察。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

四、整顿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合的行为;未取得规划«两证一书»,«四区五线»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等行为。

(一)整顿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行为;一是不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超越权限审批、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等行为。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经营权证以及按程序建设、开发、经营和交付使用等手续办理情况中不合法、不规范现象,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制度;一是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二是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行为;三是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超规模、超面积进行违规建设行为;四是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

(三)严格工程合同管理和资质、资格管理;一是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个人置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二是建设单位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三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四是劳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

(四)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二是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配齐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三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职业资格;四是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监理行为;五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依法查处

(一)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2.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已无法没收的,如该建筑已经售出,就要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以及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对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4.对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组织实施

成立科左中旗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整改工作。

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晓峰

副组长:孟阿日木扎、吴巴岭、王玉成、孙雅文 成

员:齐永庆、张宁、侯志远

八、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总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好相关人员,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按章处罚,责任到人。同时,各苏木乡镇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本辖区发展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协调配合。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市场综合执法自查报告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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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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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重点稽查执法实施方案

建设部就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提出新要求

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整顿实施方案(改)
《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整顿实施方案(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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