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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应遵循本办法。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是指路政执法管理机构从受理、审核、论证、决定以及监护通行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4.3米(含)以上的;

(二)车货总长度20米(含)以上的;

(三)车货总宽度3米(含)以上的;

(四)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值的。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应按规定向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甘肃省超限运输车辆通

- 1 - 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路政执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参考周边省份的做法,可适度放宽,给予处罚后,予以许可;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第六条 要加强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和桥梁安全。

第七条 要对桥梁实行户籍式管理,提高公路的通行和服务能力,做好交通服务保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桥梁户籍式管理是指在掌握设计、施工资料,进行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进行监测,并与公路养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随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等动态数据,及时更新桥梁户籍数据库,确保桥梁技术质量达标,安全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许可

第八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护路产,方便运输”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2 -

(二)按许可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确需通行公路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实施许可;

(三)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勘验,并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状况,选定、勘测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的加固、改线方案;

(四)组织辖区内路政人员对需监护通行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实施监护;

(五)查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

(一)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负责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市(州)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二)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辖区内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三)省路政执法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向各超限检测站授权办理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第十一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具备受理权限的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 3 - 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需要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进行勘验的,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利用超限检测站检测设备进行勘验;

(二)利用路政执法管理机构移动式检测设备进行勘验;

(三)利用社会称重设备进行勘验;

(四)利用计重收费设备进行勘验;

(五)赴生产企业、生产厂家调阅设备设计图纸;

(六)其他勘验方法。

第十三条 受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通行证》;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网上- 4 - 办理。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完善。

实施网上许可应当按受理、勘验、审核、批准、缴费、制证的权限,分级、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在许可大件运输时应当充分考虑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宽度、高度、匝道半径等因素,对几何尺寸超过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要求的,应在5日内告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征询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有权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在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并作出决定、制发《通行证》后,应及时在甘肃路政信息网发布许可信息,公示车辆、行驶路线、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

省路政执法管理局要将所办许可信息以及超限检测站办证点办理的许可信息汇总后抄告省高管局;各路政执法管理处要将办理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信息抄告当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

第十七条 在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过程中,依法进行的现场勘验、路线勘测、承载计算、专家评审以及制定并实施加固和改建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进行的路线勘测、方案论证、桥梁加固、便道修建、通行监护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章 通行管理

- 5 - 第十九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

第二十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可能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安全时,或在水毁、施工等公路非正常通行情况下须监护通行的,监护通行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监护通行的条件和监护费收取的标准另行通知。监护通行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协议,合理收取监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监护通行应按照谁许可谁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省路政执法管理局负责许可的,由省路政执法管理局安排有关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实施分段监护,依次交接,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各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许可的,由各路政执法管理处在辖区内实施监护。

(三)超限检测站根据省局决定实施许可的,在其辖区内可自行监护,跨区域的报省局安排监护。

第二十四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 6 - 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过。严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过桥梁时制动或变速。

第二十五条 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监护时,须对其《通行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制定监护通行方案、建立通行档案。在监护通行方案中应明确:

(一)实施监护的车辆、人员及装备等;

(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监护通行风险评估;

(三)监护通行的具体要求和详细日程安排;

(四)通行桥梁、隧道时必须确保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匀速、缓慢、居中、单车通行;

(五)夜间、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不得行驶,行驶过程中突降大雨(雪)时,应当及时采取避让停驶等事项;

(六)车辆故障、公路水毁、滑坡、塌陷等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承运人应自觉接受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监护人员监护通行的,还应遵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监护时,须与承运人一次性签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承运人应做出书面安全承诺。

应严格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监护协议,加强不可解体大件运

- 7 - 输通行过程的监管,确保安全完成监护任务。

各监护单位之间需紧密衔接,全程监护,确保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的,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立即停驶,并按照《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需要继续行驶且符合许可规定的,责令承运人按规定办理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不符合许可规定的,责令改正后,补办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省高管局及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通报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车证信息误差较大的(5%以上),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要及时处理,补收有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承运人以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或者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撤销,由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

对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 8 - 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越权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必须资料齐全、勘验翔实。对违反本办法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要调离路政许可工作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路政执法管理岗位。

第三十三条 监护通行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制式路政车辆,着统一的路政标志服装,佩戴执法证件。监护过程中应当开启示警灯,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在监护通行中不得私自收费、粗暴执法;不得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私自监护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不得在监护通行期间饮酒和酒后实施监护;不得接受承运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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