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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及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它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和建设规模划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审批的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项目法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已经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三)已经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年度投资已基本落实;项目法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六)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完成“四通一平”,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七)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

(八)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或监理的工程已委托了监理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一致;

(二)项目法人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限期要求项目法人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

2、冶金有色工业建设工程;0

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0

4、石油工业建设工程;0

5、化学工业建设工程;0

6、电力工业建设工程;0

7、建材工业建设工程;0

8、森林工业建设工程;0

9、轻纺工业建设工程;

10、水利建设工程;

11、铁路建设工程;

12、公路建设工程;

13、港口建设工程;

14、航空航天建设工程;

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建设工程;

16、热力及燃气建设工程;

17、给水排水工程;

18、市政桥梁工程;

19、其他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样式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许可证编号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牌上标明。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在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项目法人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并附重大设计变更及建设进度说明。

第十二条 在一项建设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县(区)辖区的,应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必须将原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规模变化的依据和情况说明报原发证机关,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分、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设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未说明理由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建设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各部门颁发的“修建许可证”、“准建证”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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