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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C证考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2: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可分为10个分项、158个子项。

2、汇总表也采用百分制,文明施工占20分。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各占5分,其余各占10分。(7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优良)

3、建设大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的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成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施工单位应在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织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内容: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⑵土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

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为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⑹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13、安全生产事故可分为: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5、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变单一的、运动试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于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1、在膨胀土地区开挖时,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工作。

2、重力式挡土墙的基本形式有垂直式和倾斜式。其中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上的容许承载力、冻结深度、岩石风化程度、雨水冲刷等因素来定。对于土质地基,挡土埋深一般为1.0—1.2m,对于岩石地基,挡土墙埋深则视风化程度而定,一般为0.25—1 m.。基础宽与墙高之比为1/2—2/3,沿水平方向每隔10—25 m需要设置一道宽10—20 m m的伸缩缝或沉降缝,缝内填塞沥青柔性防水材料。

3、基坑开挖后,基坑内外的水土压力平衡问题就要依靠维护桩(墙)和支撑体系来实现。

4、模板结构的荷载可分为恒荷载及活荷载。(恒荷载标准值:⑴平板的模板及小梁:木模板0.30kN/ m

2、定型组合钢模0.50 kN/ m2⑵楼板模板包括梁的模板:木模板0.50 kN/ m

2、定型组合钢模0.75 kN/ m2⑶楼板模板及其支架:木模板0.75 kN/ m

2、定型组合钢模1.10 kN/ m2

5、模板结构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6、计算构建的强度、稳定性与节点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验算变形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

7、木立柱模板支架:木立柱宜选用证根方木,其边长应不小于80mm。同一水平拉杆间距内立柱接头不应超过25%。

8、汽车式起重机因超载或支腿陷落造成翻车事故约占事故的70%以上,因此,在使用汽车起重机时应特别引起重视。

9、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分成拆除时,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立体交叉作业)

10、圆盘锯的作业条件和使用要点:⑴设备本身应该按钮开关控制,闸箱距设备距离不得大于3m⑵木料接近到尾端时,要由下手拉料,不要用上手直接推送,推送时使用短木板顶料,防止推空锯手。

1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机构:1;金属结构:⑴底架⑵塔身⑶塔帽⑷起重臂⑸平衡臂⑹转台;

2、工作机构:⑴起身机构⑵变幅机构⑶回转机构⑷大车行走机构

12、当起重量大于相当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得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13、附着锚固作业的安全技术: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塔式起重机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14、扣件式脚手架钢管几何尺寸(mm):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外径

48、壁厚3.5、纵向水平杆6500、横向水平杆2200; 2直缝电焊钢管;外径

51、壁厚3.0、纵向水平杆6500、横向水平杆2200.

15、每根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下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厚度为5cm;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16、连墙件,对高度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接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的构造应符⑴连接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⑵连接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17、密目式安全网的目数为在网上任意一处的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大于2000.惯性试验,即将1.8m*6m的安全网与地面造成30度夹角放好,四边拉直固定。在网中心的上方3米的地方,用一根直径48*3.5的5kg中的钢管,自由落下。网不惯穿,即为合格,网贯穿,即为不合格。

18、施工现场专用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是:其一,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其二,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其三,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所谓的二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中必须安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中也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种由总配电箱和所有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所构成的漏电保护系统统称为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9,、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当按三级设置,即采用三级配电。(总配电箱3N-220/380V50HZ——分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

20、压缩配电间距: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供电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在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9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严禁采用TN-C接零保护系统。

21、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每处重复解读电阻值不应大于10⌒。PE线一律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N线和 2 相线严禁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

22、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应为:一般场所I△≤30MA,潮湿与腐蚀介质场所I△≤15MA,而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则均应为T△≤0.1S。总配电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为I△〉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为T△〉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I△.T△应不超过安全界限值30MA.S即I△.T△≤30MA.S

23、配电装置的电器配置的功能和电器选配:电源隔离功能,用作隔离开关的电器有刀型开关。刀熔开关和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24、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然后所放出的燃烧热,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自然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然的最低温度,不需接触明火,就能自行发生燃烧。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到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补充资料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3、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4、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一道安全平网。

5、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设设计应注意对当地居民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话,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6、地质环境条件是构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8、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重点: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检查其装修、改扩建、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是否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

9、完善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要及时将先进适用的防灾减灭技术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在完善抗震、抗风、防洪、防火等单灾种抗灾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城市建设防灾规划技术标准、城市避难空间设计导则等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的制定。

10、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补报。

11、混泥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12、安全评价中的达标评价应在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⑴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M时⑵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13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13、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范围:A、县级以上市、县(区)的城区;B、上述区域外,搭设高度不能超过18的工程。C、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

14、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承载在架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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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延期换证范围:A、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B、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C、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D、所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对企业量化扣分值达到规定处理值得E、企业在册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

16、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1年。

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8、建筑施工企业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发现不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9、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员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20、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24、仿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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