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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海青铁路工程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海青铁路工程ZH-I标段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海青铁路工程ZH-I标段建设中的总目标,特制定本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海青铁路工程ZH-I标段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对海青铁路工程ZH-I标段建设范围外的业主委托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设备管理规则》、《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总则

3.1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级人员都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施工质量水平。

3.2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不达标准不交验、不交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3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3.4为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论处。

3.5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职检查和自检、复检相结合。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应善于帮助教育施工人员提高质量意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6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质量部门参与资格审查,且必须在合同中载明质量保证条款。在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以控制其施工质量。

3.7项目处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指导性意见,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8项目处应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员工充分理解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以保证企业的质量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9项目处应组织施工人员,分层次、分专业的轮训学习、考试。重点是有关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对分包单位的关键工种和特殊工种,项目处要负责验证,合格后方可上岗。

3.10有计划地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并以经济手段控制违规违纪现象。

3.11本项目建立三级质检网络(三级质检网络另出文规定)。质检部门定期召开网络业务会议。

项目处每季开展一次质量活动。活动内容是:检查质量意识、学习规程规范、验评标准、分析质量动态、攻克质量薄弱环节。

4质量责任制

4.1项目处建立质量责任制,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对质量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出规定)。

4.2本项目建立三级质检网络(三级质检网络另出文规定)

4.3项目处设专职的质量检验机构,归口负责本项目处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专业工地及分包单位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

4.4各级专职质检员,负责复检和验收签证,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质量信息。

班(组)兼职质检员由班(组)长兼任,其职责为督促本班(组)施工人员贯彻工艺(操作)规程和做好自检记录。

4.5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质量自检,配合复检及工序交接检查。施工原始技术记录应真实、正确、完整和及时。在施工过程中,不准擅自违反设计图纸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不准擅自违反规程规范。如执行确有困难而需要修改时,必须向专业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汇报后履行相应级别的审批程序。已经过二级复检或三级验收的项目,若以后出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应由施工者负主要责任。

5质量检查和验收

5.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

5.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他有效的设计文件;

5.1.2按合同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

5.1.3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文件中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1.4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的规范、规程和验标;

5.1.5经协商确认的符合审批程序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要求;

5.1.6质监站裁决的质量要求。

5.2施工验收项目按其重要程度,分为如下各级:

5.2.1班(组)一级自检

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结束应自检,发现问题即行处理,不合格者不交验或不交工。要认真做好自检和验评记录。自检工作由班(组)长签证确认。

5.2.2工地及分包单位复检(二级验收)

工地及分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审查班(组)提交的自检记录,并进行复检、评级及签证。

5.2.3项目处三级验收

项目处专职质检员负责审查工地及分包单位提交的技术记录和复检(验收)签证记录,并进行验收、评级及签证。

5.2.4建设(监理)单位验收

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项目,项目处按预先规定的期限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

5.3项目处参照上级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

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须征求建设(监理)单位意见,经双方确认后共同执行。

未按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的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签证,不得隐蔽。

5.4其他类型的检查验收

5.4.1多工种连续施工的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5.4.2加工配制品必须由制作单位作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同时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使用单位进货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可使用。

5.4.3中间交接验收(例如土建工程交付安装),由项目处组织和协调。交方应认真进行自检和提供技术记录、验收签证,接方负责复检、接收,通过后双方签证。

5.4.4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的验收项目,项目处质检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把验收签证单连同整理好的施工技术记录,提交建设(监理)单位审阅。

对事先确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见证(W)点和停工待检(H)点按下列原则进行:对于见证(W)点,若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可不等待而继续施工,对于停工待检(W)点,即使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必须等待,不得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

5.5不合格品的控制

5.5.1当施工质量发生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时,项目处应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工程部主任工程师或项目总工程师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 当发生影响构件强度、安全裕度、安全运行、使用寿命或运行经济性的重大不符合时,应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评审。

5.5.2不合格品评审后可能:

a)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b) 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c) 降级改作他用;

d) 拒收或报废。

5.5.3若评审结果为让步接收,项目处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让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5.5.4施工中的重大不合格报告,一般由项目处的质检部门填写后分送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监站。当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监站发现施工中的重大不合格时,亦可由发现单位发出不合格报告分送有关单位。

5.5.5对重大不合格提出的处理措施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再由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后先自检再由建设(监理)单位验收。

5.6按照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等级。

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重做。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检验后评定质量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由于设备、材料或设计缺陷而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时,质量等级评定可以按规定酌情放宽。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除按照验标来评定质量等级外,还必须有建设(监理)单位及工程质监站的签证。

6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报告

6.1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影响运行安全或经济性的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养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6.2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6.2.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500万元经济考核;

6.2.2发生重大事故,处以300万元经济考核;

6.2.3发生较大事故,处以200万元经济考核;

6.2.4发生一般事故,处以下经济考核:

1.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客车C类),处以100万元经济考核;

2.造成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者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处以50万元经济考核;

3.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C类事故,处以30万元经济考核;

4.造成100万元以下或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D类事故,处以10万元经济考核;

6.2.5发生严重违章作业,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济考核。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扣除回收残值。

6.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3.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或次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工地或分包单位,工地或分包单位质检员对记录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项目处质检部门。

6.3.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当在当日报告工地或分包单位,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处质检部门。

6.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工地或分包单位应立即报告项目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质检部门,并尽快地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汇报(在二十四小时内口头汇报)。项目处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事故后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

6.3.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6.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论处。对破坏性事故要报公安司法部门。

6.4质量总结和质量报告

6.4.1质量年度总结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指标的实现数据、保证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通病分析、质量事故情况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工作的打算等。

质量年度总结要报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

6.4.2质量事故报告

6.4.2.1纪录事故汇总报告----每年上报一份,附在当年的年报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6.4.2.2质量事故(包括重大、普通事故)报告----附在当月的“质量检验情况月报表”中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6.4.2.3重大质量事故另按上级单位规定,填报后上报。

6.4.2.4项目处建立并保存质量问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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