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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9.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0.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1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4.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1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8.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9.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0.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2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2.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3.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4.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

25.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7.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8.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4.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9.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0.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1.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32.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

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34.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6.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37

37.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9.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40.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劈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1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42.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4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44.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5.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46.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47.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8.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49.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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