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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区225预备队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故追查纪要

2014年6月1日9时30分,二采区225预备队发生一起工伤事故,造成一人轻伤。矿于2014年6月2日15时,在矿四楼会议室召开事故追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事故时间:2014年6月1日9时30分

事故地点:三水平北二石门22#层右二段工作面 事故类别:其他事故

主 持 人:矿长王全达

参 加 人:党委书记冯延平、矿长王全达、生产副矿长张秉德、安全副矿长尚晓凯驻矿安全总监赵世峰、生产副总工程师黄太光、安全副总工程师张如群、安检科书记张龙柱、采掘、机运、开拓、通风、综合监察室主任,事故单位工程师、带班区科长、盯班队班长、技术员和现场相关人员。

一、事故经过:

2014年6月1日二班,二采区225预备队职工徐志刚准时到达单位,班前队长高德斌安排当班工作,并要求在班中一定要注意安全,9时30分左右,徐志刚、陈鸿艳在三水平北二石门22#层右二段工作面机道标高溜子尾附近撤液压支架时(陈鸿雁在上山处拉着架子,徐志刚往下拽架子)由于是下山,液压支架突然下滑,徐志刚躲闪不及,被液压支架撞到脚步受伤。后由采区领导送往医院治疗。

二、事故原因:

1、徐志刚在作业时没有做到保持安全距离,工人陈鸿

艳没有及时拉住下滑的液压支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主要原因:

1、职工本人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在作业时没有做到注意力集中,在发生事故是没能及时躲避。

三、处理意见:

依据《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关于加强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龙股鹤发〔2014〕1号)、《益新煤矿关于下发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通知》(益煤发[2014]1号),对这起事故在处理上给予处罚,所以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如下:

1、给予二采区区党总支书记邹立江罚款1000元;

2、给予二采区区长董贵才罚款1000元,区包保责任人加罚500元;

3、给予二采区技术副区长康东罚款1000元;

4、给予二采区生产副区长高建国罚款1000元,区包保责任人加罚500元;

5、给予二采区经营副区长曹金华罚款1000元;

6、给予二采区机电副区长罚款李志强1000元;

7、给予二采区掘进副区长李荣新罚款1000元;

8、给予二采区工会主席于超罚款1000元;

9、给予二采区225采煤队队长高德斌当月工资扣罚50%;区包保责任人加罚500元;

10、给予二采区225队书记李清江罚款1000元。

11、给予二采区225队技术员于晓晨罚款1000元;

12、给予徐志刚(伤者)罚款1000元;

13、给予陈红艳(肇事者)罚款1000元;

益新煤矿安监处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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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区225预备队
《二采区225预备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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