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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食药监妆行罚﹝2017﹞7号

被处罚单位: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 地 址:金秀县桐木镇桐惠路xx号(xx号门牌) 联 系 电话:155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违法事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7〕8号)的相关规定,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进门右边最后一排货柜(从上往下数)上发现有16种品规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的化妆品,在进门左边第四个货柜第二格层(从上往下计数)上发现有2种品规的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18种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并下达(金)食药监妆扣〔2017〕7号《扣押决定书》、(金)食药监妆责改〔2017〕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告知陪同检查人xxx相关的权益及时限。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该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本案由覃连秋、梁美英承办。

现查明,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从佛山市歌微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分别有: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05),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7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7/18),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7)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2),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8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19),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8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9),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5/04),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6),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4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19),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8),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5/11),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3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2/05),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8/18),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3),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2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3),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26),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2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欧泊莱炭元素护发弹簧素(规格:300ml/盒,标注日期前使用:2017.07.08),生产厂家: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为12瓶,销售价10.00元/瓶,进货价5.00元/瓶;丝蔻瞬间修复蛋白液(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见标示:2014/09/01),生产厂家: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为33瓶,销售价8.00元/瓶,进货价3.20元/瓶。以上共有18种品规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经过核实,由于疏于管理所致,鉴于购进产品时间不一样,未保存有购进票据,未记录有销售记录,总进货数量无法提供,也无从查证何时销售过超过有效期产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本案可证实的涉案货值金额754.00元,无违法所得。

该店能提供供货商佛山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该批涉案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购货票据。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化妆品店负责人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未接到有使用上述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证据材料:

1、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决定书》一份;

3、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物品清单》1份;

4、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责令整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5、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与责令整改的《送达回执》1份;

6、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7、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x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供货商佛山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9月13日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工作图片。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在有关书证复印件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以确认。 处罚依据

我们认为,该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上违法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18种品规化妆品;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伍拾肆元整(¥754.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0101022790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永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栾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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