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须知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决定于2009年2月21日起至5月20日止,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昆山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他有用工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08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所辖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事处或监察中队接受审查,具体见审查时间安排。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驻苏单位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连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页”一并复印)。
(二)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首次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发放),2008年度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合格证。
(四)近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及参保人员明细。
(五)报送时的职工花名册(须含职工姓名、进单位时间和身份证号码)及考勤汇总,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
(六)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未备案的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外单位职工的有关证明(如原单位内退证明),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
(七)报送时的单位财务凭证中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单,财务记账凭证。
(八)提供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九)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书。
(十)企业组建工会的证明文件。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就如实填写《书面材料审查表》,并主动向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部门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日常巡视、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单位名称:请于2009年月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办事处接受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市劳动监察大队各中队联系电话